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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霸凌是否除罪化? 大法官開言詞辯論

憲法法庭3月14日進行誹謗除罪化言詞辯論。(記者吳政峰翻攝)

憲法法庭3月14日進行誹謗除罪化言詞辯論。(記者吳政峰翻攝)

2023/03/14 12:1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大法官第509號解釋宣告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合憲,歷經23年,網路霸凌日趨嚴重,惟本屆大法官仍認誹謗罪有侵害言論自由的疑慮,再度受理釋憲,並於14日召開言詞辯論。聲請人之一的中正大學教授盧映潔主張強制道歉都已違憲,誹謗罪更應除罪;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則呼籲,除罪與否應尊重立法者的選擇。

盧映潔2013年在臉書點名同校犯罪防治學系副教授陳慈幸「像紅衛兵一樣」,被依誹謗罪判拘40日確定。盧映潔不服,聲請釋憲,主張民事判決的「強制道歉」都已被宣告違憲,以刑罰來干預甚至是禁止人民發表言論的誹謗罪,更是侵害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盧映潔表示,受到誹謗而名譽受損者,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求償,透過民事手段,無論是精神損害賠償或其他適當措施,相較於刑罰,更有達到回復名譽效果,透過刑罰並不是較小侵害的手段。

盧映潔主張,誹謗罪的存否,與是否能遏制網路霸凌並無直接關係;而假新聞與一般言論涉及毀損他人名譽的情形,亦不能同等視之。她認為,對於網路霸凌或假新聞的嚴重性,應以專法或其他法律規範管理,故把誹謗罪除罪化等同於網路霸凌或假新聞無法可管,是一種謬論。

本案除了盧映潔,尚有朱長生、林郁紋、陳易騰、蕭絜仁等人聲請釋憲,主張誹謗罪牴觸人身自由、言論自由、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及恣意禁止原則。憲法法庭整理兩大爭點,第一是誹謗罪是否侵害言論自由;第二為509號解釋有無變更或補充必要。

法務部說明,名譽權、隱私權及言論自由若發生衝突,解決之道是「立法優位」,即尊重立法形成權,非一概認為違憲,509號解釋已針對誹謗罪進行嚴格合憲性解釋,必須要有真實惡意、明知不實、重大輕率而不知,再加上經驗論理依據個案事實綜合認定,才可能成罪,已兼顧基本權保障。

法務部強調,誹謗罪符合比例原則,外國亦有相關立法例,且現今時空環境,更需要以刑事處罰遏止誹謗言論,誹謗罪並未侵害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平等及比例原則。

509號解釋揭示,國家應盡量維護人民的言論自由,才能發揮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等功能,惟為兼顧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法律可合理限制言論自由。若行為人能證明發言內容為真實,或依證據資料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不能以誹謗罪處罰;而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亦應舉證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

法界認為,誹謗除罪化可有效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增加意見市場的活絡姓;但近年來科技演變迅速,誹謗行為從過往的耳語進階到網路社群,讓許多人透過匿名帳號攻擊他人,形成網路霸凌或假訊息,若失去刑事手段,被害人將無法找到加害人,遑論民事求償。兩者間如何權衡,大法官要挑戰立法權,直接宣布違憲?或採尊重立場,只嚴格限縮誹謗罪的適用空間?除了學理上的論證,還要回歸現實社會的脈絡,為憲政上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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