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收賄6300萬案 最高法院依大法庭新裁定撤銷發回更審
〔記者溫于德、張文川/台北報導〕前立委林益世涉向爐碴業者陳啟祥收賄6300萬元,這起索賄案也衍生利用職務或身分「喬事」是否構成貪汙的法律爭議,高等法院更一審去年採「法定職權說」,認定並非立委職務行為,僅依刑法「假借職務機會恐嚇得利罪」論罪;最高法院承審庭認為歷審見解有歧異,提案至刑事大法庭統一見解,大法庭昨宣示裁定採「有條件的實質影響力說」,即民代收錢喬事即構成職務上行為收賄罪;最高法院承審庭今評議後依大法庭見解,將全案撤銷發回更審。
林益世2010年擔任立委期間,協助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關說,取得中鋼子公司中聯爐下渣契約及轉爐石契約,收受地勇6300萬元賄賂;林又於2012年擔任行政院秘書長期間,協助地勇和中聯公司續約,及爭取加入中聯和中耀的爐下渣契約而成「三方契約」,向陳啟祥索賄8300萬元未遂,另有158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罪,起訴求處無期徒刑。
索賄8300萬元部分,先前一、二審皆判無罪確定;財產來源不明罪於2018年判刑2年定讞,先前已發監並假釋出獄期滿。
立委任內收受6300萬元方面,歷審都判有罪,但罪名適用有歧異,一審認為6300萬元是「喬事費」,處理民間公司的合約並非立委的法定職務行為,不成立貪污罪,依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犯恐嚇得利罪」判刑7年4月。
高院二審改採「實質影響力說」,認為林益世是利用立委的權力,恐嚇中鋼、中聯公司的高層人士,改依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行為收賄罪」重判12年。
高院更一審前年又維持一審見解採「法定職權說」,認定林益世僅構成「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恐嚇得利罪」,且因審理逾8年,適用刑事妥適審判法的減刑規定,改判4年10月。
最高法院承審庭刑七庭受理上訴後,認為二審、更一審的裁判見解顯有歧異,提案至大法庭尋求統一見解,大法庭昨做出裁定,承審刑七庭今日依此將全案撤銷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