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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慘了?大法庭裁定:民代收錢喬事觸犯收賄、圖利重罪

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前)。(資料照)

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前)。(資料照)

2023/03/02 16:36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在立法委員任內涉向爐渣業者、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收賄6300萬元,高等法院更一審去年採「法定職權說」,認定不是立委職務行為,僅依刑法「假借職務機會恐嚇得利罪」判刑4年10月;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承審庭認為歷審見解有歧異,提案刑事大法庭統一見解,大法庭今宣示裁定對政務官與民代採「密切關連與公務性質說」。

承審林益世案的刑事第7庭已排定明(3)日上午評議,將依據大法庭宣示意旨判決,預料將會撤銷林益世案的更一審判決,發回高院更二審,林益世將面臨貪污治罪條例之職務收賄罪、或非主管事務圖利罪的重罪審判。此項宣示預料也將影響陳超明、廖國棟等立委集體收賄案未來的認定方向。

大法庭今做成兩項宣示裁定法律問題有二,一是: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公營事業構人員關說、請託或施壓,實質上是運用其職務或身分地位的影響力,使公務員做出積極行為或消極不為,若形式又具公務活動性質,即與其職務具有密切關連,就該當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職務收賄罪的職務上行為。

其二是,民意代表違反公務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2條之「禁止假借職權圖利」規定,該當貪污治罪條例之非主管監督圖利罪所稱的「違背法律」要件。

刑事審判大法庭發言人徐昌錦指出,關於林益世案所衍生的法律爭議,刑事大法庭做成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裁定,民意代表在議場內的活動自屬「職務上行為」;但若民代是在議場外,受託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的人員進行關說、請託或施壓,其行為與職務具有密切關連,形式上又具有公務活動的性質,則也屬收受賄賂罪的「職務上之行為」。

徐昌錦舉例,例如開會前的拜會,要求公務員到其辦公室說明,出具便條或函件轉交承辦人,召開協調會邀請行政機關說明,勸誘、請託或施壓其他民代連署議案,或代為提案或代為質詢,這些皆屬「於議場外與職務有密切關連、且具公務活動性質」的行為,若查有收賄的對價關係,即構成職務上行為收賄罪。

至於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圖利罪方面,徐昌錦指出,民代的上述行為若不具對價性,且不具公務活動性質,即使不構成職務收賄罪,但若違反利衝法第12條「假借職權圖利」規定,仍會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非主管或監督圖利罪的「違背法律」要件,民代若明知違反利衝法,仍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利自己或他人的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仍觸犯圖利罪。

最高院刑事大法庭強調,歷年對於政務官及民意代表,有關貪污治罪條例如何認定「職務上行為」所採的法律見解,並沒有「初一十五不一樣」,所採的見解一直都是一樣的,只有一般事務官、警察跨區收賄案件的法律見解曾經有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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