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拉卡拉OK老闆娘看「蝌蚪」 色男客摸胸強吻GG了
男客涉猥褻老闆娘,被高雄高分院判刑。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某卡拉OK店女老闆小芳(化名)深夜詢問楊姓顧客,其工作服繡有「蝌蚪」2字,是否為其公司名稱,結果被強拉到廁所看更多的「蝌蚪」時,遭碰觸胸部、親吻臉頰和頸部,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調查,楊男暗喻「蝌蚪」是精蟲、精液並有性需求,依強制猥褻罪判刑8月。
判決書指出,2020年10月18日晚上9點,楊男前往高雄市楠梓區由被害人小芳經營的卡拉OK店消費,並於深夜11點多,獨自在店外抽菸時,小芳因見其工作服上衣繡有「蝌蚪」2字,好奇向其詢問是否為公司名稱。
楊男則說,要帶她至廁所看更多的「蝌蚪」,隨即涉嫌徒手強拉前往,再自後方緊抱她碰觸其胸部,並親臉頰、頸部等處,導致小芳右手背、左上手臂等處抓傷(傷害部分未據告訴)。案經楠梓分局依強制猥褻罪,移送橋頭地檢署偵辦、起訴。
楊男辯稱,當時喝了酒,半開玩笑說蝌蚪還有長眼睛,就是有入珠,因小芳說要看一下,有拉她手走大約6公尺後,她說不要再玩了,否則要翻臉了,他於是把手放開,否認犯行。
一、二審法官調查,勘驗門口監視器畫面,楊男的確有拉小芳往廁所方向去,她有掙扎反抗動作外,另據小芳指稱,楊男曾說,成年人應該都知道「蝌蚪」就是指精蟲的意思等語。
由此可知,無論自楊男所辯自行談及陰莖入珠之事,抑或自小芳所感受他以「蝌蚪」暗喻精液,就當時2人對話之情境而言,均可認定他欲藉「蝌蚪」繡字機會,唐突表達與男性生殖器相關事,並向小芳傳達有性需求訊息,進而強拉她進廁所,仍判處有期徒刑8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