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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拿筆當刀搶2萬 還沒花到就被逮 判半年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依恐嚇取財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依恐嚇取財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記者吳昇儒攝)

    2023/02/20 12:45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年近70歲的林姓男子去年7月底晚間,假意到超商換零錢,卻趁著店員轉身時,闖入櫃台,用筆偽裝成刀,要脅黃姓店員交出現金。店員只好交出2萬元給林男。店員見對方離去,隨即呼救並報警。員警1小時內發現林男蹤跡,將其逮捕,並在一旁的垃圾桶發現贓款。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依恐嚇取財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6月。

    檢警調查,68歲林男到超商內,向店員佯稱要更換零錢,趁著他低頭時走進收銀台內,並將右手放進背包內,恫稱:「我身上有刀,身上有多少現金,全部交給我」。黃姓店員心生畏懼,只能讓林男搜刮抽屜內的2萬元現金。

    林男得手後隨即快步離去,黃姓店員則追出門外,並大喊搶錢!隨即通報警方,偵辦該案。員警調閱監視器,鎖定林男的行蹤後,將他逮捕到案,並在附近的垃圾桶內發現還沒花出去的2萬元贓款。

    法院審理時,林男的辯護人表示,被告因罹患精神疾病才會犯案,請法官予以減輕其刑。

    法官則認為,林男被逮捕後及偵訊期間,皆能清楚應對及答辯,對於時間、地點、手法、動機及自白,都無與現實脫節描述,可見犯案時行為能力均未達顯著減低程度,故不適用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法官考量林男已承認犯行,衡量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等情況及罹有精神疾病,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但因未取得被害人原諒,故不予緩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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