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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法屬「部分空白刑法」違憲?憲法法庭今言辯交鋒

證交法空白刑法案,憲法法庭2月7日言詞辯論。(記者吳政峰翻攝)

證交法空白刑法案,憲法法庭2月7日言詞辯論。(記者吳政峰翻攝)

2023/02/07 12:51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中華開發金控前法務長南怡君、前策略企畫資深副理陳湘銘等人參與併購金鼎證券時,被控違反「證券交易法」的強制公開收購規定,2015年判決有罪確定。南怡君、陳湘銘2人質疑證交法與子法屬於「空白刑法」,違反法律明確性,聲請釋憲,憲法法庭7日召開言詞辯論,預定3個月內宣判。

南、陳二人聲請釋憲主張,證交法中關於強制公開收購的規定,把構成刑事犯罪的「一定比例」等決定性構成要件,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行政命令補充,惟在授權目的、範圍及內容上,均欠缺具體明確性,屬於空白授權,違反罪刑法定主義、刑罰明確性及授權明確性原則。

兩人另認為,證交法授權子法「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訂定強制公開收購的細則,要求「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50日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20以上股份者,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其中「共同預定於50日內取得」所指的犯罪行為,對受規範者不具可預見性,違反罪刑法定與刑罰明確性。

兩人表示,相關規定未考量運用其他相同有效、可達成目的、侵害較小的行政裁罰,逕自以刑罰做為制裁手段,已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比例原則及刑罰最後手段性,侵害人民的人身自由、工作權與契約自由。

綜上,兩人請求憲法法庭宣告相關規定違憲,檢察總長應提起非常上訴。

證交法主管機關金管會回應,大法官的長期見解為,刑事法規並未以授權方式補充,只要受規範者可預見其行為有受處罰的可能性就夠了,換言之,刑事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補充立法,為憲法所允許,只要母法、子法綜合觀察後,能夠確認受規範者可預見、無須達到確信會受罰,就符合法律明確性。

金管會主張,「共同預定取得」、「總額達一定比例」、「除符合一定條件」等文字經過總體觀察後,均無擴張解釋或不明確的問題,未違反罪刑法定;立法者制定相關規定並科以刑罰,為立法形成自由,本案對於資本市場的秩序及維護法制具有重要性,若大法官宣告違憲,將使我國的經濟刑法(證交法)規定捉襟見肘,嚴重侵害投資大眾對我國資本市場及規範的信賴。

法務部指出,現行特別刑法中多有「部分空白刑法」,例如:藥事法、傳染病防制法、農藥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等,本案證交法授權的目的、內容、範圍具體明確;金管會制定的子法也未逾越母法授權的範圍;母法本身已指出風險領域,足使受規範者預見其行為可能受罰;從事風險領域的人,本來就應該負擔一定程度的法規範注意義務。

法務部認為,聲請人的主張,只是在爭執個案判決的法律見解,不服法院認定,與相關規定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並沒關係,不涉違憲爭議。

言詞辯論後,聲請方與相關機關對於相關規定是否符合明確性仍無交集,庭末,司法院長兼任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諭知全案預定於3個月內宣判,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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