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還沒死、員工包「奠儀」 法官:不是「社會禮俗」判罰金
楊男用白包(奠儀)包金紙恐嚇老闆,彰化地院、台中高分院判決罰金6000元確定。(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彰化縣楊姓男子,不滿老闆(雇主)積欠工資,他於去年(2022年)用白包(奠儀袋),包著兩小捆的金紙,投遞到老闆的住處,法院審理時,他否認有恐嚇之意,他只是以此催促老闆趕緊把錢給他,法官不採信辯詞,更不認為他是「致贈奠儀之社會禮俗行為」,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罰金6000元,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楊男自認謝姓老闆積欠他與姪子工資(老闆否認積欠工資),去年4月7日下午,他跑到老闆的住處,將裝有金紙2捆的白包,丟入老闆的住處內,老闆心生畏懼而報警,彰化地院一審時,楊男承認是他所為,但他宣稱,「我放白包(奠儀),只是要告訴人(老闆)盡快把錢還給我,我如果要恐嚇告訴人,我會放刀子之類的東西」。
法官認為,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是保護個人免於恐懼,包括用言詞、文字或舉動恐嚇,都構成此罪名,不以言詞為限,楊男把白包(奠儀袋)、金紙,連同書寫老闆姓名的信封袋,一起投遞到老闆的住處,以社會一般觀念判斷,這不是「致贈奠儀之社會禮俗行為」,顯然是用投遞白包與金紙,暗示死亡之意,而有加害生命、身體的惡害通知,且老闆也因此感到害怕,楊男辯詞不可採信,據此判處罰金6000元。
彰化地檢署上訴二審,指稱刑法第305條,法定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一審僅判決罰金6000元,低於上述的法定刑,不過,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一審判決的科刑部分,審酌楊男素行(過往無犯罪紀錄)、犯罪動機(因積欠工資糾紛)、手段(將白包等物放置告訴人住處)、目的(使告訴人心生畏懼)、犯罪後態度(坦承客觀行為,但否認有恐嚇犯意、犯罪後沒和解)等等,量處罰金6000元並無不當,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