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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猴急?離婚前6天到摩鐵偷情 人夫、小三得賠20萬元

葉男在離婚前6天,與劉女共赴汽車旅館開房間,法官判兩人賠償元配陳女20萬元。(情境照)

葉男在離婚前6天,與劉女共赴汽車旅館開房間,法官判兩人賠償元配陳女20萬元。(情境照)

2023/01/14 08:46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陳姓女子與葉姓男子的夫妻情感生變,雙方於去年3月離婚,就在離婚前6天,葉男卻與劉姓女子共赴汽車旅館,元配陳女當時未聲張,離婚後半年才對葉男、劉女提出民事告訴,索賠60萬元,葉男、劉女否認發生性關係,劉女更是質疑,陳女一方面與葉男辦離婚,另一方面又主張「配偶權」被侵害,「是否說得過去?」法官卻認為,婚姻關係解消前,夫妻都有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幸福的義務,判決兩人應賠償陳女20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女與葉男在去年2月起進入協議離婚的階段,葉男卻在去年3月19日,離婚前6天,與劉姓女子一起到汽車旅館「開房間」數小時,陳女委託徵信社蒐證拍照,但她當時沒聲張,離婚之後約半年,才對兩人提出民事損害賠償之訴,索賠60萬元。

葉男答辯說,他與陳女「共同前往汽車旅館」,尚不涉及性行為,沒有不法,陳女無從請求損害賠償,他強調,他在去年2月即「主動提議離婚」、3月更積極到討論離婚細節,早於去年2月,他就沒有「保持夫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的想法,夫妻已是有名無實。

劉女答辯說,陳女與葉男當時只剩下離婚登記而已,夫妻關係早就是毀棄狀態,沒有再被她破壞可言,劉女一方面早已放棄自己配偶關係,另一方面又主張「配偶權」被侵害,且離婚半年後才提出告訴,「是否說得過去?」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葉男與劉女入住汽車旅館而有不倫的男女關係,顯然逾越正常男女間交往來,縱使葉男與陳女早已感情生變、商談離婚,但二人婚姻關係解消前,仍負有互相保持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與幸福義務,據此判決兩人應賠償陳女2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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