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教授控遭職場霸凌 求償國賠200萬元遭駁
雲科大副教授王美心主張遭到職場霸凌。(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雲林科技大學副教授王美心2020年申請升等為教授,被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資料不符合專任教師升等要點規定,決議不通過。王美心主張院長及院教評會委員在審議過程中多次施予職場霸凌,她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卻遭駁回,興訟求償200萬元國賠,高等法院認無理由,11日駁回。
王美心提告指出,她2020年4月以專門著作申請該學年度升等為教授,院教評會卻以資料不符合專任教師升等要點第2點第2項第1款第1目規定,決議不通過。審議過程中,院長及院教評會委員多次施予職場霸凌,她多次校方的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提出申訴,均作成「申訴駁回」的評議決定。
王美心不服,向中央申評會提起再申訴,但中央申評會均未針對歷次院教評會有無霸凌行為加以審議,反針對她未請求的其他事項及內容擅作判斷,屢次駁回再申訴,顯有已受請求事項未予評議的違誤。再者,中央申評會未在 法定3 個月期限屆至前做出評議決定,顯怠於執行職務,其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已違法。
王美心主張,中央申評會的公務員未針對她所提的再申訴已請求事項予以評議決定,怠於執行職務的結果,導致她教授升等程序正義暨職場霸凌申訴的平等權被延誤,身心煎熬痛苦異常,不法侵害其身體、健康、工作平等權,故提起國賠,請求醫藥費2萬6800 元及精神慰撫金197萬3200元損害。
一審台北地院駁回其訴,王美心不服,提起上訴。
高院指出,王美心指控院教評會3次決議有霸凌行為,惟究其實質,均屬指摘院教評會開會程序及決議所應適用法律具有瑕疵或違法,不涉及職場霸凌,難認中央申評會有何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審議、未受請求之事項任作評議的情況。
高院表示,再申訴評議決定並非王美心升等案的終局決定,縱超過3個月才作成決定,對王美心的升等案並無影響,難認王因此受到工作平等權的實際損害。客觀上,亦不能認定王美心的身體與健康受到損害,與再申訴評議決定超過3個月之間,具相當因果關係。
綜上,高院認定是被中央申評會委員並未怠於執行職務,導致王美心的身體、健康、工作平等權遭受損害,11日駁回王的上訴,仍可上訴。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魏麗娟、陪席法官潘進柳、受命法官郭佳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