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偷帶4瓶酸奶回家 飲料店員工付不出和解金獲輕判定讞
飲料店員工離職日偷帶4瓶酸奶回家喝,付不出20萬和解金仍獲法官輕判定讞。(翻攝該飲料店臉書粉專)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在某連鎖飲料店上班的陳姓男子,離職日當天偷偷帶了4瓶酸奶飲料回家享用,老闆發現後提告業務侵占罪,並要求賠20萬元才肯和解,陳男拿不出這麼多錢,一審被法官減刑至3個月,並宣告緩刑2年,但緩刑的條件是要賠給公司一個月的薪水,檢方不服上訴,二審法官認為原審判決沒有不當之處,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在某連鎖飲料店上班的陳姓店員,月薪24K,他上班3個多月後提出辭呈,他趁著最後一天上班時,自行調製「火龍果酸奶」、「燕麥酸奶」、「紫米酸奶」、某口味「酸奶」各1杯(共價值275元)後放置於冰箱,等下班再偷偷帶回家享用。
老闆透過監視器畫面得知此事提告業務侵占罪,揚言要陳男賠20萬元才肯和解;高雄地院審理時,陳男坦承犯行,還說自己有誠意跟老闆道歉、和解,但他剛畢業出社會工作,學歷、薪水也不高,無法一次拿出這麼多錢,無法跟老闆和解。
一審法官認為,陳男未能謹守職務分際,貪圖私利,於將離職之日,侵占4杯飲料,違背誠信及職業道德,但考量他已坦承犯錯,有所悔悟,雖然雙方對賠償金額存有差距,難以認定陳男沒有自省道歉的誠意。
法官考量業務侵占罪最低刑度為6個月,但陳男只偷喝275元的飲料,判他6個月刑度過重,在「情輕法重」的前提下,幫他減刑至3個月、另宣告緩刑2年,但緩刑的條件是要賠給公司一個月的薪水。
檢方不服,認為判刑過輕,一審認事用法顯有不當,上訴後,二審法官指出,原審法官替陳男減刑,並沒有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或有何違法不當之處,因此駁回檢方之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