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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狼性侵女子賠30萬 法官:愛慕對方「顯可憫恕」輕判

林男性侵害女子兩次,法官認為他賠償30萬元,且因愛慕對方而思慮不週,以「顯可憫恕」輕判2年6月。(資料照)

林男性侵害女子兩次,法官認為他賠償30萬元,且因愛慕對方而思慮不週,以「顯可憫恕」輕判2年6月。(資料照)

2023/01/04 16:5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已婚且有性侵害前科的林姓男子,2021年4月、5月間,兩度性侵害他愛慕的對象小芳,甚至將小芳限制行動逞慾,小芳趁林男外出時逃脫,他觸犯3至10年的強制性交罪,一審法官卻認為,林男是愛慕小芳,思慮難免不周,且坦承犯行、以30萬元和解,以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減刑,輕判2年6月徒刑,他還是不滿意而上訴二審,宣稱「恐連累妻小」,二審法官駁回,可再上訴。

判決書指出,高中肄業、從事食品業的林男,於2005年間犯下性侵害罪,判刑1年7月,2009年11月出獄,已婚的他,透過臉書認識女子小芳(化名),2021年4月底,他約小芳外出,於車內性侵害得逞,同年5月7日,他又誘騙小芳出門,再強拉到車內,載到苗栗的住處,性侵害之後,還用椅子堵住門口,限制小芳行動,再度性侵害得逞(因時間相近,法院以一次計算),翌日(8日)凌晨,小芳趁他外出時逃脫,徒步跑到一家KTV,向路邊巡邏員警求助。

苗栗地院審理時,林男坦承犯行,一審法官認為,林男坦承犯行,又考量他愛慕小芳,「思慮難免未盡周全,自我控制能力亦較不足」,且賠償30萬元和解,強制性交罪最低刑度3年,對林男仍嫌過重,依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每次各判1年8月,合併判刑2年6月,林男上訴二審。

林男向台中高分院上訴主張,一審判決過重,他尚有高齡的母親與妻子需要照顧,也有小孩需要撫養,如果入監,親人和小孩頓失所依,「恐連累妻小」,聲明減刑並給予緩刑。

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一審的判刑,已經是定最低刑度3年以下的刑期,且依刑法第59條減刑,無再減輕的理由及必要,另外,林男之前曾因性侵害判刑入獄,未能記取教訓,再次犯下本案二罪,顯示他沒有心生戒惕,法治觀念薄弱而亟待矯正,不應諭知緩刑,駁回上訴,可再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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