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警三角不倫戀 女警一吻判賠軍官夫20萬元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一對分別從事軍警官的夫妻感情疏遠,夫找徵信社跟蹤,拍到警妻與另名男警同遊,還相擁熱吻。軍官不堪戴綠帽,與妻離婚,並以2人侵害他的配偶權,提損害賠償告訴,要求連帶賠償100萬元,台東地院一審判賠10萬,經他上訴,花蓮高分院二審多加10萬。
李姓職業軍人向法官指出,與任職警察的張姓女子於民國105年結婚,去年經台東法院調解離婚成立。離婚原因是妻職務調動後,對他態度漸趨冷淡,前年3月起,假日也不願回到家裡跟他共同居住。他央請友人協助調查妻子是否有與他人不正常交往,經友人拍攝到張女在同年4月某晚,與同單位的王姓員警各自驅車在墾丁相會並擁抱及親吻之照片。
李男向兩人任職的警察局投訴,經警察局調查後,認被張女與王男均違反「警察人員與人發生不正常感情交往處理要點」規定,而為記過處分及調地之處分。
李男認為,張女與王男間擁抱、親吻及親密交往之行為,不法侵害他基於婚姻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使他受有相當精神上之痛苦。請求連帶賠償100萬元。
張女辯稱,照片是徵信社拍的,她承認畫面中與王男有親吻擁抱之事實,但尚非情節重大,自未構成侵害李男的配偶權,她只想要回歸平靜生活,將小孩帶好帶大,侍奉父母。
王男則辯稱與張女僅為一般同事關係,並無不正常交往情形,也不知悉被上訴人張女之婚姻狀況。
二審法官認為張女與王男間已有逾越朋友交遊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並有親吻及擁抱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自屬侵害李男基於婚姻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應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因張女已於一審後賠10萬元,須再賠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