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密地主個資給承租人 前花壇鄉長判3月

彰化縣議員、前花壇鄉長李成濟。(翻攝自李成濟臉書)
首次上稿 15:06
更新時間 16:46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議員李成濟2015年花壇鄉長任內將2名地主的個人資料洩露給5名承租人,卸任後,花壇鄉公所將該案函送法辦,經彰化地檢署起訴,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為李成濟觸犯洩密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對此判決,李成濟表示無法接受,將考慮上訴。
該案緣起於程男兩兄弟早年將花壇鄉溪南段2個地號的土地租給林男等5人,雙方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地主程男於2015年申請土地收回,經花壇鄉公所審核後,准予收回。承租人林男等5人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並向公所申請續約及出租人相關文件影本。
判決書指出,李成濟明知他人身份證、戶籍、所得稅、保險費、子女就學繳費…均為個人資料,屬於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不得交付他人,但李成濟仍批示下屬將上述資料提供給承租人。
李成濟辯稱,根據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卷宗,他身為花壇鄉長,基於職權,鄉民請求給予資料而允許,這屬於法定業務之執行,若這樣就觸犯洩密罪,以後行政主官動輒得咎很難執行政務。
承審的法官表示,行政機關對民眾的申請資料閱覽並非漫無限制,若無限制,不免有侵害他人權利、妨害社會治安、公共安全之虞,因此涉及個人穩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有保密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