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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專家私下收錢干預審判 司法院修法明定揭露義務

司法院為了讓審判透明化,強化公信力,提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案。(記者吳政峰攝)

司法院為了讓審判透明化,強化公信力,提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案。(記者吳政峰攝)

2022/12/29 12:29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訴訟當事人為求勝訴,會透過各種方式影響法官心證,近年來較常見的手段,是私下花錢請專家學者出具鑑定意見書,再做為呈堂證供,法官若不察,有遭誤導的可能。司法院為了讓審判透明化,提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案,賦予專家證人揭露義務,讓意見更客觀公正。草案日前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拚本會期三讀。

近年來,律師團與當事人的訴訟策略不斷精進,除了專注法庭內的攻防,還把戰場延伸法庭外,出資辦理研討會或尋找願意受託的專家學者,請他們出具對自己有利的法律意見,再把這份意見書當成公正客觀的證據,交由法官參酌。如果收錢受託鑑定的學者具有一定的學術地位,法官多認其報告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這類案件屢見不鮮,曾有法官因為採納了專家意見,而撤銷了某間跨國企業的上億元罰單,事後才知道專家與當事人間有利益關係,惟木已成舟。

收錢出具鑑定意見並非不可,惟依照學術倫理,仍應完整揭露是否有利益關係或衝突,才能讓法官做成適宜的心證判斷,使整個審判結構更加透明,強化公信力,避免有心人士上下其手。為此,司法院提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案,除了明文導入專家制度,也課予其揭露義務。

本次修法重點首先引進查證制度,讓專利訴訟更能發現真實。目前有關侵害專利權、電腦程式著作權及營業秘密等事件,往往必須確認有無侵害專利權的事實、電腦程式原始碼或營業秘密的內容,始能判斷有無侵權行為,但如何得知上述情形?如何確保其純淨性而不受人為竄改?如何進行專業解讀判斷?即成為問題。

司法院參考日本特許法規定,引進當事人得聲請法院選任客觀中立的技術專家,執行蒐集證據程序的「查證」制度,由專家執行蒐集證據的查證,以解決證據偏在當事人一造、另一造舉證不易的問題,讓專利訴訟更能發現真實。

其次,引進專家證人制度,提升與智慧財產有關民事訴訟的專業性、當事人主體性。由於智慧財產民事案件具備高度技術與法律專業特性,本次修法準用商業事件審理法採行的專家證人制度,由當事人經法院許可後,聲明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以協助法院為適正的裁判。

第三,賦予查證人、專家證人揭露義務,讓專業意見更客觀公正。為了讓查證人、專家證人更公正、客觀,「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除禁止有迴避事由的人擔任查證人外,更明訂查證人應揭露事項。此外,專家證人準用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後,也應揭露事項。

應揭露事項包括:專業能力與經驗(學經歷、專業領域、曾經參與的案例等)、與當事人等之學術上或業務上關係(是否與當事人、參加人、輔佐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程序代理人等有學術上或業務上之分工或合作關係)、專家證人有無曾受當事人等金錢報酬或資助(是否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查證人或專家證人有無收受當事人等之金錢報酬或資助(針對個案事件是否有收受其他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

如查證人違反揭露義務(包含未揭露及揭露不實),或依揭露事項可認有影響查證人的客觀性或公正性之虞等情形,法院得依職權撤銷該裁定,以保障當事人及第三人權益。

司法院表示,修正案擴大專家參與層面,打造更專業、更有效能、更符合國際潮流的智慧財產訴訟制度,保障產業國際競爭優勢,作為護國群山的堅實後盾,盼能儘速完成立法程序,讓我國高科技產業競爭力,能有更多、更有效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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