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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是否構成貪污罪? 律師:重點在公積金有無公款私用

民眾黨新竹市長當選人、立委高虹安。(資料照)

民眾黨新竹市長當選人、立委高虹安。(資料照)

2022/12/16 05:40

首次上稿 00:10
更新時間 05:40

〔記者王定傳/台北報導〕民眾黨新竹市長當選人、立委高虹安,被控詐領助理費,越演越烈;曾是檢察官與法官的律師黃祿芳表示,依據報導,若高虹安有指示助理回捐薪水成立公積金,恐至少會成立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若能證明有公款私用情形,有可能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黃祿芳指出,參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41號」刑事判決意旨,若民意代表所聘用的公費助理,在領薪水即助理費後,依民意代表的指示將部分金額回繳給民意代表,實質上是對立法院或議會低薪高報;立法院或議會核撥的助理費沒有全數用來支付公費助理薪水,這部分至少會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但該罪是最重本刑有期徒刑3年的輕罪。

黃祿芳表示,是否同時構成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關鍵在於這些低薪高報的差額是不是用在「與民意代表職務有實質關聯」的花費。

黃祿芳表示,什麼樣的花費會與民意代表職務有「實質關聯」?例如:私聘超出法定公費助理人數上限的助理薪資,工作性質像擔任司機、秘書、活動主持、選民服務等,且工作內容不是偶然、可有可無的性質,是與民代職務有實質關聯,而不算是挪為私用,會因沒有不法所有意圖而不成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黃祿芳指出,本案關鍵在於,高虹安若指示助理回捐薪水作為公積金,是不是全數用在與立委職務有實質關聯的花費;若有挪作私用而涉及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因為是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假如同時有媒體報導的串證疑慮,則遭聲請羈押禁見而無法宣誓就職的風險不小;反之,如果檢調查無挪作私用的事證,最多只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輕罪,偵查階段遭羈押而無法宣誓就職的機率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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