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體囚陽台!失智翁遭女兒女婿虐死 二審考量自首刑期減
高院改判徐男10年徒刑、陳女9年徒刑。(情境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桃園一名80歲陳姓老翁2021年因罹患失智、四肢萎縮、無法站立,被陳姓女兒及徐姓女婿接回家中照顧,未料夫妻倆不耐他大小便失禁,清潔時多次毆打辱罵,還把他關在陽台以利沖洗,導致陳翁8天後因肺炎、腎衰竭等病不幸身故。一審桃園地院依私行拘禁致死罪判兩人12年徒刑,二審高等法院考量兩人自首,7日改判陳女9年、徐男10年刑。
判決指出,徐男、陳女夫妻2021年2月2日將罹患中度失智症的陳翁接回住處照護,因陳翁四肢萎縮無法站立、自理大小便,二人不堪照護負荷,心生不滿,又為便於管控,於2021年7月22日至同年月30日間,共同將陳翁鎖在臥室陽台,並於清理身體及排泄物時,施加毆打、辱罵、恫嚇,以此方式拘禁並剝奪其行動自由。
夫妻倆知悉陳翁年邁,患有肺部疾病,身體狀況不佳,於拘禁期間健康惡化,出現呼吸問題,客觀上均能預見長時間拘禁可能導致死亡結果,卻疏未注意,繼續拘禁,未予送醫治療,8天後,陳翁終因肺部疾病、肌肉萎縮,加以營養不良、免疫力下降,併發肺炎、橫紋肌溶解症等,致急性腎衰竭死亡。
一審桃院判夫妻倆12年徒刑,兩人跟檢察官均不服,提起上訴。
高院指出,夫妻兩私行拘禁行為,與陳翁併發肺炎致死的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原審認此部分無因果關係,容有違誤。檢察官針對徐男構成累犯的事實,已為主張且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核屬有據,原審未予認定並加重其刑,尚有未恰。但夫妻倆於犯罪被發覺前,提出監視錄影畫面坦承私行拘禁犯行,合於自首要件,原審未斟酌適用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亦有未合,故撤銷桃院判決。
高院指出,夫妻倆私行拘禁陳翁致死,並以違背人性尊嚴的方式對待,手段惡劣,然而深究其原因,實來自於無專業知識,不堪長期照護大小便失禁的失智患者,身心俱疲,將不滿情緒與壓力加諸被害人所致。
高院表示,陳女非無其他手足,但願意與徐男承擔照護之責,期間多次帶陳翁就醫,非置之不理,加以當時疫情考量,未將陳翁安置於安養中心,不是施暴致死,而是拘禁期間疏未注意醫療需求及時送醫,終致釀成本案悲劇,其惡性與故意殺人或因財、情、仇而私行拘禁凌虐傷害致死者有別。
高院參酌徐男坦承客觀行為、陳女坦承犯行的態度,認為原審各處刑12年,已相當於殺人罪責,難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斟酌徐男居於主導地位及家屬意見等因素後,改判徐男10年、陳女9年刑。本案可上訴,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遲中慧、陪席法官邱筱涵、受命法官顧正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