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南農會理事吳錦宗賄選遭解職 興訟請求停止執行被駁
斗南農會理事吳錦宗(見圖)賄選遭解職,興訟請求停止執行被駁回。(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雲林縣斗南鎮農會理事吳錦宗被檢舉在去年農會改選時賄選,被依農會法交付財物罪判刑5月、緩刑3年確定,遭農委會解職。吳錦宗不服遭解職處分,聲請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吳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仍駁回抗告,全案確定。
吳錦宗是次2021年1月18日登記參選雲林縣斗南鎮農會第19屆理事,並於同年3月2日當選。
不過,檢方查出,吳錦宗在選舉過程中涉嫌賄選,觸犯農會法第47條的交付財物罪,被檢方起訴。法院認定,吳錦宗一時失慮觸法,且於偵審時坦承犯行,也有悔意,依農會法交付財物罪,判刑5月,得科罰金,宣告緩刑3年,全案於去年7月確定。
農委會則依據檢方起訴吳錦宗涉賄選為由,依農會法第46條解除吳當選斗南鎮農會理事的職務。吳男不服遭解職,提起行政訴訟及聲請停止執行,至於本案訴訟部分,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
有關聲請停止執行部份,吳男主張撤職處分違法。吳男指出,農委會在判決確定前,已經依農會法第46條、20條、15條等規定,在去年5月4日將他解職,並請雲林縣府輔導斗南鎮農會辦理褫補事宜,此項解職與農會法不符,已明顯違法,使他的名譽、聲望遭到減損,而侵害其人格權,應在本案行政訴訟確定前停止執行。
台北高等行攻法院認定,農會是我國重要的農民團體,受政府委託執行公糧收賄、農民健康保險、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等多項重大農業政策,且農會信用部屬政府特許經營的農業金融業務,具金融機構性,各級農會每年接受農委會各項補助及信用部專案農貸補貼高達40億餘元,重要性不言可喻。
農會理事身則身居決策體系高位,其誠信、品德與廉潔相當重要,賄選者若覬覦農會權力與財物,其進入農會決策體系,除影響農民權益外,更造成農會名聲與誠信嚴重受損,並影響農會選舉的公正性,顯然對於農會法相關會員代表、理監事候選人資格維護的公益秩序有重大影響,因此此案不符合停止執行的要件,今年8月31日裁定駁回。吳男不服,提起抗告。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並無違誤,吳男抗告沒有理由,因此駁回抗告案,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