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發生1撕票、1攜票案 市選委會:依法處理
今天九合一選舉投票,台南發生1件撕毀選票、1件攜出公投票案件,南市選委會將依法處理。圖中人物與本新聞事件無關。(記者洪瑞琴攝)
〔記者洪瑞琴/台南報導〕今(26)日九合一選舉投票,台南上午發生1名老人攜出公投票離開投開票所,另有安定區564投票所、北區1056投票所、歸仁1491投票所,各發生1件撕毀選票或公投票事件,南市選委會將依法移送裁處。
據了解,東區1268投票所有1名老阿伯突然攜出公投票步出投開票所,但又轉回頭來想投票,但因為已離開投開票所,這張公投票也不能再投下去了。
另在安定564投票所,有1名38歲選民,領完票突然撕毀市長、議員選票及公投票,選務人員當場已來不及制止。
南市選委會表示,將領得的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萬5千元以下罰金,攜出選票涉及刑事罰責,將移由司法單位法辦。
南市選委會表示,撕毀選票可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屬於行政罰則,則將提送選委會選監小組討論裁罰。
南市選委表示,依公職選罷法第108條,將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公職選罷法110條第8項,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