閨密輕生變凶宅 同居好友遭房東討163萬
女子輕生身亡,害好友差點要幫她賠163萬。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陳姓女子和閨密蘇女一起租房子住,結果蘇女輕生,房東不爽房子變凶宅貶值163萬餘元,要求陳女賠他這筆費用,但法官認為陳女不是閨密的法定監護人,房子變凶宅不是她的責任,判房東敗訴。
判決指出,2020年1月,陳姓女子和蘇姓女子一起向房東租房,由陳女出面簽下租賃契約,蘇女當連帶保證人,租約兩年,陳、蘇兩女各自一間, 住了一年多,蘇女輕生身亡後,害房東的房子變凶宅,經不動產公會鑑價後,確認房屋價值貶損163萬餘元。
房東認為陳女是蘇女的同居人,要替蘇女的行為負責,賠他163萬,但陳女認為自己和蘇女只是一起租房子住,兩人各住一間房,蘇女發生憾事與她無關,雙方為此鬧上法院。
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陳女不是蘇女的法定監護人,蘇女和陳女分房同居的事,房東簽約時就已知情,雖然租約是陳女所簽,但法律上只規定房客有重大過失,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房屋毀損」才須負賠償責任,因此認定陳女無責,判房東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