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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借朋友開1年狂收43張罰單 衰車主要負責

吳男把車借給宋男開,但宋男短短不到1年內累積43張罰單卻未繳,導致這些罰單都要吳男負責,吳男雖提告抗罰,但北高行仍判決敗訴確定。(資料照)

吳男把車借給宋男開,但宋男短短不到1年內累積43張罰單卻未繳,導致這些罰單都要吳男負責,吳男雖提告抗罰,但北高行仍判決敗訴確定。(資料照)

2022/11/16 16:02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吳男買車後借給宋男使用,雙方約定好宋男應負擔包括罰單在內的車輛相關費用,但宋男短短不到1年內累積43張罰單卻未繳,台北市交通裁決所因此要求吳男繳納,吳男不服提告,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認為吳男收到舉發通知單後,未辦理歸責要宋男負責,判吳男敗訴,案經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再判吳男敗訴確定。

判決指,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間,吳男的車輛因超速、違停紅線、未繳停車費和通行費等違規,被開出43張罰單,罰鍰最低300元、最高5200元,由於遲遲未繳,吳男被裁決所要求繳納。

但吳男表示,車輛雖然是自己的,但他從未開過,都是借給宋男開,兩人也透過合約約定,包括罰單在內的車輛相關費用均由宋男負責;另,他曾與宋男到監理站辦理分期繳納罰鍰,宋男卻只繳一期,延宕他無法辦理歸責手續。

北院認為,車輛確實43次違規,而舉發通知單已合法送達給吳男,他卻逾期未辦理歸責要宋男負責,故裁決所的做法沒有問題,判吳男敗訴。

吳男不服上訴指,自己已經說明是宋男故意拖延,害他無法在有效期限內申訴,但北高行認定,吳男並未表明北院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他上訴並不合法,判他敗訴確定,意即,只要宋男不繳,吳男必須負責繳清這些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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