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珍妮罵女主持人「小三、劈腿多男」挨告 判刑4月確定
已改名李晨頤的名媛李珍妮。(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名媛李珍妮懷疑購物台主持人古瀞涵搶她男友,2019年用女兒名字在臉書和該購物台粉絲頁貼文,指責古是「介入別人感情的小三,還真的劈腿多男,真是購物台的活招牌!」古女不滿,告李珍妮妨害名譽,一審台北地院認為李所言無關公益無關,依加重誹謗、公然侮辱等罪判李女4月刑,可易科罰金12萬元。全案上訴二審,高院認為李珍妮所為只觸犯加重誹謗,10日撤銷原判決,惟仍維持原本刑度,全案確定。
高院指出,李珍妮雖否認犯行,但承認使用該帳號,佐以古女證述與相關圖文,足認李女確於臉書張貼該訊息;而李女未查證就發文,內容又僅涉及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足認有誹謗犯意,觸犯加重誹謗罪。
至於為何撤銷北院判決?高院說明,李女所張貼的圖文內容,已經是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的具體事實,非單純謾罵或嘲弄,應認定觸犯屬於誹謗,而非侮辱行為,北院認定李女構成加重誹謗及公然侮辱罪,自非允洽,故撤銷改判,惟刑度仍維持4月,可易科罰金12萬元。
李珍妮曾與被譽為五分埔衣架大王的陳友亮交往產女,最後分手,台北地檢署調查,李珍妮自認古瀞涵介入她與陳的感情,2019年4月上網下載古瀞涵的照片,加工貼網。
李涉在古的照片上加入「介入別人感情的小三、還真的劈腿多男,真是購物台的活招牌」等文字,將照片圖檔製成影像檔,放到臉書、LINE動態、購物台主持群的公開粉絲頁上。
古女得知後提告李珍妮妨害名譽,北檢認為,粉絲團小編雖刪除李的貼圖,但仍已被不特定民眾看到,且貼圖內容屬於個人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不受言論自由保障,去年10月提起公訴,北院今年3月判刑4月,全案上訴二審,10日維持4月刑,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