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判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違憲 原民會:尊重並依判決妥適處理
憲法法庭15位大法官一致同意,判決《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導致部分原住民未受國家法律保障、違憲,相關機關應在3年內完成修法。(記者劉信德攝)
〔記者楊綿傑/台北報導〕憲法法庭今對於部分西拉雅族人未在限定期間內登記為平地原住民,以至於自己與後代喪失原住民身分等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內容,做成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宣告違憲。原民會對此表示,尊重憲法法庭判決,並將遵照判決意旨辦理。
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與原住民族委員會的函釋規定,日治時期在戶口調查簿上被列為「熟」的民眾,可於1956年、1957年、1959年、1963年,4度「限期登記」為平地原住民。部分西拉雅族人當年未在期限內向戶政機關登記,導致自己與後代喪失原住民身分。其中112人質疑「原住民身分法」的限期登記規定違反平等原則,聲請釋憲。
對於憲法法庭判決結果,原民會表示,判決要求相關機關於判決宣示之日起3年內,依判決意旨,修正原住民身分法或另訂特別法,就同屬南島民族之其他原住民族之認定要件、所屬成員之身分要件及登記事項等事項,予以明文規範。
原民會說,將遵照判決意旨,盡速彙集各界意見,並以修法或另定特別法之方式,妥適處理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以外的其他南島民族身分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