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允恭嘿咻女記者加重懲戒 理由是這關鍵10分鐘!
丁允恭放上與女記者合照,雖然僅10分鐘,但被認定構成性騷擾。(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任職於高雄市政府新聞局長期間,與一名女記者在局長辦公室內嘿咻,還害她墮胎2次,甚至分手後還在臉書放上兩人合照,雖然僅10分鐘就下架,但懲戒法院二審認為此舉已冒犯女記者,構成「性騷擾」,28日加重改判撤職,停止任用公務員3年。
二審指出,丁允恭擔任高雄市政府新聞局長期間已訂婚,卻另與女記者交往,而後女記者欲分手,丁允恭為了挽回,在「臉書」上公開兩人合照,雖約10分鐘後即下架,但已造成女記者感受到冒犯情境,並為流言所苦,致遭受負面評價,影響與其他異性交友機會。
二審表示,依女記者所受影響及第三人觀察與認知,堪認丁允恭在臉書上傳合照行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依「合理被害人」標準,審酌一般人若處於與Y女相同之事件背景、環境下,亦可能有同樣感受,故認定已構成性騷擾。
二審認為,一審未認定丁允恭構成性騷擾,判撤職、停用2年,有適用法規不當的問題,故予以廢棄,並自行改判量處較重的「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懲戒處分。
二審強調,本判決是審酌性別平等為社會和諧的重要基礎,性騷擾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丁允恭為高階公務員,當無不知之理,竟為挽回女記者感情,冒然在「臉書」上傳合照,致女記者感受冒犯情境,並為流言所苦及工作困擾,丁已構成性騷擾,戕害公務員名譽,損害政府信譽,全案確定。
本案由上訴審第二庭審理,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法官李伯道、陪席法官黃梅月、吳三龍、張祺祥、受命法官吳謀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