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機要費案涉蒐集發票報銷2740餘萬 吳淑珍等3人不起訴
前第一夫人吳淑珍(見圖)。(資料照)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前總統陳水扁、妻子吳淑珍等人涉國務機要費案,纏訟16年,今年5月立法院三讀通過會計法第99條之1修法條文,賦予國務機要費除罪法源,扁、珍、總統府前後任辦公室主任馬永成、林德訓及前出納陳鎮慧等5人均已判免訴確定;關於吳、馬、林3人涉及蒐集發票報銷2740餘萬元的部分,台北地檢署今也將3人不起訴。
扁、珍均因國務機要費案,一審均被判無期徒刑,馬永成、林德訓也各被判刑20年、16年;今年7月15日,高等法院更二審依新法,將扁、珍、馬永成、林德訓及前出納陳鎮慧等5人均判免訴,高等檢察署不上訴,5人免訴確定。
針對吳淑珍先前被控詐領國務機要費1480萬8408元,以及吳淑珍、林德訓、馬永成3人,分別被控詐領國務機要費1195萬44元,此兩案均已判決免訴確定。
此外,3人另涉及重複報銷「捐助台灣教授協會10萬元」、「支付裕華彩藝股份有限公司印製費54萬1800元」(印製「海洋國家進步台灣」一書),合計64萬1800元,總計2740餘萬元,也因國務機要費除罪,不得再進行追訴,今天予以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