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潑漆何韻詩 統促黨胡志偉判賠40萬

統促黨自忠黨部幹部胡志偉趁何韻詩聯訪時從她頭頂潑紅漆,除被判刑3月定讞外,也要賠何40萬元。(資料照)

統促黨自忠黨部幹部胡志偉趁何韻詩聯訪時從她頭頂潑紅漆,除被判刑3月定讞外,也要賠何40萬元。(資料照)

2022/10/24 20:20

首次上稿 17:49
更新時間 20:20(新增民事判決內容)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香港藝人何韻詩3年前來台參與「撐港反極權,929台港大遊行」,接受聯訪時遭統促黨自忠黨部幹部胡志偉從她頭頂潑紅漆,高等法院刑庭依毀損罪判胡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定讞;台北地院民庭今再判胡應賠償何40萬元,可上訴。

北院民庭稍早公布簡要判決指,何韻詩主張胡志偉等11人侵害她的名譽權以及參與集會遊行自由權,要求連帶賠償名譽權損失300萬元、自由權損失200萬元,共500萬元。

胡志偉雖承認侵害名譽,但何韻詩索賠300萬元過高,另刑庭並未認定侵害參與集會遊行自由權,此部分拒絕賠償;其餘10人都以何提起民事告訴已罹於2年時效做為抗辯,否認賠償責任。

北院民庭認定胡志偉朝何韻詩潑漆,確實損害名譽權,但何索賠金額過高,判賠40萬元,另考量何是持加拿大護照,以觀光名義申請來台停留的外國人,不得從事與申請許可停留目的不符的集會遊行活動,故認何求償自由權損失部分並無理由。

北院民庭也提到,這起案件發生時間點是在2019年9月29日,何韻詩卻在今年6月30日才向這10人提告求償,確實罹於2年時效,判決駁回。

檢警調查,胡志偉等人得知何韻詩、黃之鋒等人於2019年9月29日在台北參與台港大遊行,透過LINE群組聯繫分工,謀劃由胡志偉伺機潑漆,陳友達等4人準備餿水袋、水球、尿液袋、水槍,若胡潑漆失敗,4人接力上陣鬧事,梁太富等6人假扮支持者掩護胡脫身。

檢察官論告時對胡志偉具體求處8個月有期徒刑,何韻詩的律師也表達希望判處不可易科罰金之刑。

一審北院刑庭認定,胡志偉對何韻詩有毀損、公然侮辱的直接故意,但無法證明胡有破壞集遊、妨害採訪意圖,潑漆過程只短暫打斷何發言,遊行、採訪皆照常進行,不構成強制、妨害集遊罪。

但一審刑庭認為,胡志偉雖向另10名被告表示要去潑漆,要求保護他不要被圍毆,但依證據無法確認10人與胡達成犯罪共識,以及分擔或幫助犯案,10人實際上未做出潑尿、掩護胡等行為,因此這10人均無罪。

一審刑庭量刑時強調回歸個案,不從重也不輕宥,審酌胡志偉的動機是因與何韻詩政治立場相左,要潑漆使何難堪,犯後部分認罪但無悔意,「謬稱具有表達自由的性質,希望用激烈手段凸顯問題」,且胡曾一再對政治立場不同的人噴漆,故判得易科罰金之刑3個月。

二審高等法院刑庭認為一審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駁回檢察官上訴,全案定讞。

統促黨自忠黨部幹部胡志偉趁何韻詩聯訪時從她頭頂潑紅漆,除遭判刑3月定讞外,也要賠何40萬元。(資料照)

統促黨自忠黨部幹部胡志偉趁何韻詩聯訪時從她頭頂潑紅漆,除遭判刑3月定讞外,也要賠何40萬元。(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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