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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用友人帳戶增貸被判刑免職 女警提告敗訴

前偵查佐蘇杏欣因犯罪遭北市府免職,經她提告,北高行認為北市府免職沒有問題,判她敗訴。(資料照)

前偵查佐蘇杏欣因犯罪遭北市府免職,經她提告,北高行認為北市府免職沒有問題,判她敗訴。(資料照)

2022/10/20 10:24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時任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偵查佐蘇杏欣,曾盜用友人帳戶還拿共同出資所買下的房產抵押增貸,已遭判刑定讞;蘇另被台北市政府核定免職,她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北市府對她免職沒有問題,判她敗訴,可上訴。

2006年,蘇杏欣成為台北市警察局唯一一位女性教官,但2010年她未經同意從友人帳戶轉出23萬元,又持兩人共同出資買的房產擅自向保險公司增貸,經償還房貸後,餘款近500萬元挪為己用。

刑事部分,蘇杏欣被依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紀錄取財罪判刑4月、不得易科罰金,另依背信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她上訴最高法院時主張自己已與友人達成和解,且從警超過25年,並曾獲金吾獎,希望合議庭給她緩刑機會,仍遭駁回定讞。

蘇杏欣另遭北市府核定免職,但她認為自己服公職的權利遭受侵害,且她所犯之罪無關警職,又被輕判4月,檢察官同時准許易服社會勞動,北市府卻給予最嚴厲處分核定免職,有違比例原則,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

北市府解釋,根據修正前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權責機關面對被判刑確定的警員,且未獲宣告緩刑、未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或准予易服社會勞動卻拒絕履行者,應予以免職,且無裁量餘地,故核定蘇杏欣免職沒有問題。

北高行認為,蘇杏欣已遭判刑定讞,且未獲宣告緩刑也不准易科罰金,另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以「易科罰金」為要件,代表警察犯的罪必須是輕罪才能免於遭到免職,而修法前並無空間將「易科罰金」擴張解釋為「易服社會勞動」。

北高行也指,警察人員的紀律要求較高,對其違紀失職的容忍程度較低,故修法前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僅限獲易科罰金者才能免於免職,易服社會勞動者仍應免職,所以北市府核定蘇杏欣免職沒有問題,判她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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