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還玩偶給前女友 前男友被告家暴
A男與B女分手後,A男拿玩偶還給B女,結果被提告家暴,不過法官駁回B女聲請保護令。(記者王捷攝)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A男跟B女分手,到B女租屋處想跟她說話、敲窗戶,直到半小時後A男才離開,B女心裡覺得害怕,向警方提出家暴告訴,還聲請保護令,A男坦承的確有去B女家,但只是為了拿玩偶還給B女,在這之後沒有打電話或是騷擾B女,法官認為,這是分手後物品歸還的糾紛,違反保護令核發的本意,所以不准B女聲請。
保護令能迅速聲請、核准,對家暴被害人是德政,尤其緊急保護令,面對急迫危險性時,法院在受理聲請後4小時內就能核發,另外還有暫時保護令、普通保護令,這兩種保護令被害人可提出聲請,暫時保護令可以由警察機關直接核准,這是因為普通保護令需要經過法官審理,為了彌補法院核准前的空窗期,在家暴危險急迫程度不這麼高時,就可使用暫時保護令。
回頭看A男與B女的例子,A女主張,因為B男到租屋處找她,敲她窗戶、找她講話,要還她玩偶的行為,讓她受到身體及精神上的侵害,有再受家庭暴力的危險,但A女沒有提出是否會「繼續」遭受到B男騷擾,並且有產生「危險」的事實,雖然A女提出她到市警一分局莊敬派出所作的筆錄、家庭暴力通報表作為證據,但這個無法證明A男有明顯家暴行為。
開庭時B女並沒有到庭,而且也沒有提供A男有持續騷擾並且產生危險的證據,所以法官認為核發保護令給B女不恰當,也沒有必要性,所以駁回B女聲請,因為保護令是屬於民事裁定,所以B女聲請保護令敗訴後,還要負擔開庭程序的費用。
☆民眾如遇同居關係暴力情形,可撥打113保護專線,或向各地方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