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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A當事人72萬元 這下要關還得賠

台北地方法院。(資料照)

台北地方法院。(資料照)

2022/10/13 10:43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律師陳益盛8年前受雇替李姓當事人承辦民事案件,卻挪用李要繳給法院的72萬多元。刑事部分,高等法院刑庭依背信罪判陳8月徒刑定讞;民事部分,由於李去年身亡,改由繼承人提告求償,台北地院民庭近日再判陳應如數償還72萬多元,可上訴。

繼承人主張,陳益盛在2014年4月受李委任承辦民事案件,李將72萬多元的裁判費匯給陳,陳卻遲遲沒有把錢繳納法院,後來2015年6月要求陳還款,陳又屢屢藉故拖延,甚至把款項挪為投資使用,因此提告要陳返還這筆錢。

陳益盛解釋,李雖然有匯錢給他,但該件民事案件因調解而暫緩繳納,並因調解成立而無須繳交訴訟費用;陳也說,他曾經替李墊付鑑定費用10萬元、假扣押執行費9萬多元,也未收取律師費44萬元,另兩人之間有兩筆債務糾紛,經相互抵銷,他只需退還27萬元以及8萬元利息。

北院民庭認為,陳益盛自承該民事案件已調解成立而無須繳納裁判費,代表陳必須退款給李,卻擅自挪用款項替自己的事業進行周轉,況且,陳已遭判刑定讞,加上陳又未證明曾替李墊付款項或李未給付律師費,因而認定陳應如數償還72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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