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花中學生請求撤銷警告敗訴 不服東華大學收停車費興訟仍吞敗
曾就度花蓮高中的陳旻傑,因無故缺席朝會3次被記3支警告,提告請求撤銷一度獲勝訴,後遭北高行改判敗訴確定;陳後來就讀東華大學,又因為不滿被收停車費,再度提告仍遭北高行判決敗訴確定。(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3年前還是國立花蓮高中學生的陳旻傑,無故缺席3次朝會被校方記3支警告,陳男提告請求撤銷,遭台北高等行政判決敗訴確定,後來陳男就讀東華大學又不服被收取每年400元的停車費,另案再度提告,北高行近日仍判陳男敗訴確定。
陳男是在2020、2021年向東華辦理車輛識別證,以進入校園停車,並於每年繳交400元清潔費、總計800元,但陳男認為東華未經主管機關「核備」,便違法設立停車場同時收費,提告要求返還。
東華解釋,陳男是主動繳費並申請車輛識別證,代表陳男事先已知情每年會被收取400元清潔費,仍願意提出申請,且國立大學享有大學自治權利,因此,訂定收費辦法並不違法。
一審花蓮地院指出,大學生進入校園時,駕駛汽車是否要收費屬於大學自治範圍,並考量校園清潔確實需要經費維護,東華因而制定收費辦法收費並納入校務基金,沒有問題,判陳男敗訴。
陳男不服上訴,二審北高行認為,東華是為了校區安寧、交通安全及秩序,發給不同識別證管制車輛進入校園,並依種類不同的識別證,採取不同收費標準的清潔費,以落實使用者付費。
北高行進一步指出,東華的收費辦法,提供師生優先進入校園的權利,費用也給予師生優惠,符合管理成本考量,並具有管理車輛進出的合理性,相關規定也已送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同時公告在網站上。
北高行最後說明,東華之所以會訂定相關辦法,除了是要管理汽機車進入東華外,也為了維護校園環境整潔,所以才會收費,而這筆費用屬於使用校園設施的規費,與停車場業者收費營利並不同,故東華收停車費沒有問題,判陳男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