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男多花4.3萬想娶17歲越南正妹 「太猴急」洞房失敗怒告婚友社
台男在婚友社介紹下到越南迎娶正妹,卻因自己太猴急嚇跑對方。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翻攝網路)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蔡姓男子到越南參加相親活動,他相中黎姓正妹,但婚友社告知黎女外形條件佳,想娶她要多付4萬3千元,蔡男花錢「圓夢」,卻在婚宴當晚「太猴急」求歡嚇跑黎女,蔡男娶妻失敗,提告求要婚友社全額退費23萬餘元,一審法官認為錯不在婚友社,只判婚友社須賠8萬多元,蔡不服提上訴,二審法官判婚友社應再多賠2萬2千餘元。
判決指出,2019年2月23日,蔡姓男子在婚友社的協助下,飛到越南胡志明市參加相親活動,他當場看中還差10天就滿18歲的黎姓女子,婚友社人員也告知,黎女長得比較漂亮,選她要多加1500元美金(約台幣4萬3000元)。
蔡男當場豪氣掏錢,並將此趟相親行程所需費用付清,也在婚友社人員的協助下,2天後在越南先與黎女辦理婚宴;婚宴結束當晚,蔡男向黎女索吻、求歡被拒,氣得他認為黎女無意與他結婚。
蔡男要求換人、退費,婚友社不同意,雙方多次協調後,蔡男認為婚友社故意介紹未滿18歲的女生給他,是要害他違反當地法令無法結婚,因此提告要求婚友社退還總共23萬餘元費用。
高雄簡易庭審理時,婚友社辯稱,蔡男看中黎女時,已經知道對方只要再10天就滿18歲,忍個幾天就可以在越南當地合法結婚,但蔡男卻急著要先辦婚宴,甚至求歡被拒後還刻意毀婚,因此認為無須償還任何費用。
法官根據蔡男和婚友社簽定的合約中,確認蔡男迎娶黎女時,已知道女方未滿18歲,且只要再等10天就可以辦理婚姻登記,黎女與蔡男相識到婚宴洞房僅短短數日,不能因為蔡男求歡被拒就認定黎女想悔婚,且婚友社確實有協助相親、婚宴等作業,因此判婚友社只須償還8萬多元,。
蔡男不服一審判決,針對敗訴的部分金額再提上訴,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見解和一審相符,但認為一審少算「文件認證及翻譯費」2萬2千多元,加上婚友社未能提出證據已完成這些文件的譯本,因此判婚友社要多還這筆錢,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