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把酒駕累犯抓去關5個月 法官打臉檢察官:有瑕疵
李姓男子被嘉義地檢認為是「一年犯三次」酒駕,而且一定要讓李男去服刑才能矯正他,但李男認為他已經參加戒癮治療,嘉檢卻不理他,向台南高分院提出抗告,法官認為李男抗告有理由。(記者王捷攝)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李姓男子18年來3度酒駕,第3次酒駕判處3個月,嘉檢認為李男符合刑法41條規定的「難收矯正之效」要件,意思是說,除非服刑否則李男不會變好,李男因此向台南高分院提出抗告,表示已去相關醫療機構戒癮四次,但嘉檢還是駁回他的聲明異議,要他去服刑,台南高分院認為,檢方沒有考慮李男已接受戒癮這件事,裁量有些瑕疵,而且李男應是1年內2犯,並非3犯,檢察官認定上有些不合適,所以撤銷原裁定。
李姓男子第一次酒駕是在2004年,他獲得不起訴處分,但是在去年、今年間,短短數月又連犯兩次酒駕,不過嘉檢認為他是「1年內3犯」酒駕,他第2次酒駕時,也准許李男易科罰金,不過今年是他第3次再犯酒駕,酒測值高達1‧11毫克,可見他守法觀念薄弱,所以不准李男易科罰金、易服勞役,要讓他去服刑才能矯正他的行為,也有給李男陳述意見的機會,沒什麼問題。
不過,李男聲明異議,表示他自主到醫療院所接受4次的戒癮治療,已經對酒駕有悔悟,嘉檢覺得這都是李男自己說的,駁回李男的聲明異議,所以李男到台南高分院提出抗告,認為檢察官裁量失當;法官認為,李男已自行接受戒除酒癮治療,卻還是要入監,檢方沒提出理由,只用李男「1年3犯酒駕」為由,也不曉得有沒有無考量李男已參加治療,就說其他處罰沒用,一定要李男去服刑。
而且,李男第一次酒駕是在2004四年,所以應該是1年內2犯酒駕,不是3犯,檢察官的認定有些不適合;李男在第3次犯案前,是不是也經過戒癮治療?有沒有證據顯示李男是真的有悔悟?還是只是敷衍?這些嘉檢都沒有說清楚,就說李男一定要服刑,因此法官覺得李男有理由抗告,撤銷了原來的裁定,請嘉檢想想有沒有適合的處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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