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撞傷路人挨罰 他打官司自認「微罪不舉」敗訴
蘇男酒駕傷路人挨罰,一審敗訴後,又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抗告,同樣被駁回。(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蘇姓男子去年8月30日酒駕,於雲林縣撞傷林姓行人,蘇男呼氣酒測達每公升0.17毫克,被裁罰3萬元、吊扣駕駛執照24個月,他打官司聲明撤銷上述處分,理由是酒測數值低,符合「微罪不舉」,且撞傷人與酒駕無關,法官卻認為,蘇男酒後開車撞傷緩慢行走的行人,員警認定是「酒駕肇事,情節尚非輕微」,蘇男「微罪不舉」之說難以採信,判決蘇男敗訴。
判決書與裁定書指出,蘇男駕駛自小客貨車,上述時間撞上路人,路人受輕傷,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酒測,蘇男呼氣酒精濃度達0.17毫克,未達0.25毫克的公共危險罪法辦標準,但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酒後駕車肇事,處罰鍰3萬元,吊扣駕駛執照24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蘇男向雲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撤銷上述處罰,蘇男主張,「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設有「微罪不舉」的規定,且他沒有各種異常狀態,用筆在同心圓間0.5公分環帶內畫圓,也沒有溢出,他肇事之因,與酒後開車無關,兩者無相當因果關係,另外,行人的傷勢不明顯,撞擊不劇烈,且雙方已和解,聲明撤銷處分。
雲林地院卻認為,蘇男雖主張「微罪不舉」,但案發時天氣晴朗,蘇男撞傷行人,聽到哀嚎聲音,才驚覺撞傷人,警方認定肇事主因是「未注意車前狀態」,至於酒駕部分,警方考量酒後駕車肇事,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致人受傷),為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人車通行安全,依專業判斷認有舉發的必要,「酒駕肇事,情節尚非輕微」,不適用勸導取代舉發,據此判決蘇男敗訴。
蘇男上訴到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主張舉發單位(警方)與裁罰單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裁量怠惰」,理由是他開車「未注意車前狀態」撞傷行人,是否與酒駕有關,兩單位沒有舉證與細查,不過,法官仍認為他「上訴不合法」,沒有說明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據此裁定駁回,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