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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職28年警酒駕免職 數百萬退休金泡湯翻案敗訴

    謝員酒駕肇事免職求翻盤,被高雄高等分院判敗訴。(記者鮑建信攝)

    謝員酒駕肇事免職求翻盤,被高雄高等分院判敗訴。(記者鮑建信攝)

    2022/09/26 06:56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服務長達28年的高市警察局謝姓原住民警佐,接連酒駕肇事被免職,3、4百萬元退休金泡湯,他認為高雄市政府處分過重,提起行政訴訟翻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調查,市府依法處理,並無不當,判決他敗訴。

    2020年10月23日,六龜分局謝姓巡佐酒駕肇事,被調任林園分局服務,高雄市政府並因他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2MG/L,涉犯公共危險罪,因屬再犯且漠視機關勸誡,嚴重影響公務人員及警察聲譽予以免職。

    謝員指出,公務員考績法、警察人事條例、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等法規,對於「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過於空泛,而無一客觀標準﹔至於「影響警譽,情節嚴重」,則如何區分,不無疑問,市府顯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及違反比例原則。

    市府則指出,謝員身為執法人員,知法犯法,已構成「言行不檢」具體標準。又原告任警職逾28年,擔負取締酒駕工作,對酒駕禁令理應知之甚詳,應以身作則,卻一再酒駕肇事,對警察團體形象破壞甚鉅,已「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難謂違反比例原則,或有裁量怠惰、裁量濫用之違法。

    合議庭法官調查,依銓敘部函示,為貫徹政府杜絕酒後駕車決心,就公務人員酒駕,並因之肇事者,如有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並有確實證據等情事,得為1次記2大過處分之懲處。

    高市府審酌謝員酒駕行為,對用路人造成恐慌,危及路人之生命財產安全,具有相當高危險性,予以免職,依法有據,判決市府勝訴,可上訴。

    ☆飲酒過量 有害健康 禁止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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