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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僑生與15歲女嘿咻 法官:2國「政策民情不同」判無罪

越南僑生汪男與未滿16歲少女小芳「連結」,法官以兩國「政策民情」不同而判決無罪。(情境照)

越南僑生汪男與未滿16歲少女小芳「連結」,法官以兩國「政策民情」不同而判決無罪。(情境照)

2022/09/22 17:0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越南籍僑生汪多發(音譯)到台灣就學私立高職,2020年底到一家公司「建教合作」,認識同為「建教合作」的15歲高職女學生小芳,兩人發生性關係,彰化地檢署依與未滿16歲少女性交罪起訴,不料,法院審理時,汪男辯稱,越南規定未滿16歲不能「上班」,只能「打工」,他認為小芳是「上班(建教合作)」,因此誤認小芳年齡,彰化地院、台中高分院一、二審都認為,兩國確實有「政策民情」的不同差異,汪男不知小芳真正年齡,據此判決無罪。

判決書指出,汪男是越南籍僑生,2019年7月底到台灣唸書,就讀一所私立高職,前年12月間(2020年)到彰化縣一家公司「建教合作」(3個月就學,3個月工作),並居住在該公司宿舍3樓,年僅15歲的小芳(化名),當時就讀另一所高職一年級,也於同一時間,由學校安排「建教合作」,住在同宿舍2樓,不料,兩人認識不到一週,很快就發生性關係,且有3次之多,被小芳家長提出告訴。

彰化地檢署偵查時,汪男辯稱不知道小芳尚未年滿16歲(台灣刑法規定,16歲以上合意性行為不觸法),檢方卻認為,雙方發生關係之後,曾有如下的對話,小芳說,「我未滿18歲就是不行,你也知道我沒滿」,汪男說,「我真的不知道」,小芳又說「屁啦,你明知我15歲」,另外,兩人發生關係的時間不短,汪男不可能不知道小芳尚未年滿16歲,依與未滿16歲少女性交罪起訴,不料,彰化地院卻判決無罪。

檢方上訴二審,理由是兩人相處時間不短,汪男應知道小芳未滿16歲,聲明撤銷無罪判決,改判適當合法的判決,不過,台中高分院卻有不同檢方的見解。

二審認為,建教合作的學生,是就讀高中、高職的學生,通常年齡介於15至17歲之間,但小芳於警察偵訊時,否認告訴汪男自己的年齡,因此,汪男是否知道小芳年紀,已屬有疑,另外,汪男是越南籍人,宣稱在越南,16歲以上才可以在公司上班,未滿16歲只能打「臨時工」,「臨時工」通常是賣飲料、賣吃的 ,在餐廳當服務生,小芳在公司「建教合作」,他認為是「上班」,因此認為小芳已年滿16歲。

法官認為,上述說法,顯示汪男的本國(越南)與台灣之間,「存有政策民情之差異」,不能因兩人已相處一段時間,就認定汪男知道小芳真實年齡,據此維持無罪判決,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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