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女搭公車緊急煞車受傷求償 婦未緊抓扶手少賠40萬
高等法院民事庭大廈。(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胡姓婦人帶著17歲女兒搭乘由張姓男子駕駛的大都會客運公車時,因緊急煞車力道過大,使得胡婦腹部撞擊金屬投錢箱,遭撞成氣血胸、多處骨折,及女兒因撞擊擋風玻璃,導致頭部腦震盪等傷害,憤而提告求償,高等法院認為,除胡婦未緊抓扶手須負起1成疏失責任外,其餘均為張姓司機過失責任,判大都會客運、張男應連帶賠償胡婦130萬多元、女兒7萬7千多元,胡婦部份,二審比一審少40萬元。還可上訴。
胡婦和女兒提告主張,2019年2月7日下午,她們搭乘張男駕駛大都會客運內湖幹線公車,沿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由南向北行駛中山橋上,張男因未注意車前狀況,竟突然緊急煞車,導致她的左腹撞擊車內的金屬投錢箱,受有創傷性氣血胸、多處骨折,女兒因撞擊當風玻璃,導致頭部鈍挫傷、腦震盪等傷害。
胡婦認為因張男過失造成她們母女受傷,她因傷重還被鑑定勞動能力減損2成6,且必須聘請看護,大都會客運則是張男的僱主,依民法第188條規定,應與張男負起連帶賠償責任,訴請大都會客運、張男應連帶賠償胡婦546萬多元、女其女兒25萬多元。
大都會客運指稱,案發時胡婦未緊抓扶手,也有過失,應負擔7成過失責任,此外,診所證明書認為胡婦只要專人看護6個月即可,因此請求超過6個月的看護費用為沒有理由;至於此事故是因為胡婦未緊抓扶手引起,其精神慰撫金應以10萬元為適當。胡婦女女兒的部份,則自2019年4月即無就診紀錄,而且她恢復情況良好,求償金額過高。張男則於案發後辭職。
一審審理認為,因張男緊急煞車的力道很大,縱使胡婦和女均以雙手緊握扶手,以通常女性的肌力、握力仍難以完全抵銷緊急煞車的力道,無法認定胡婦和女兒對此事故有過失責任,判大都會和張男應連帶賠償胡婦130萬7969元、她的女兒9萬7045元。
高等法院經勘驗車內監視器畫面認為,因張男突然緊急煞車的力道大之故,車內多位乘客均不支跌倒,胡婦雖雙手井緊抓扶手,但她的過失責任僅有1成,張男的過失高達9成,此外,考量胡婦有多處受傷,勞動能力減損等傷害,大都會和張男應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為80萬元屬適當,綜合計算後,判應連帶賠償胡婦130萬7969元。
胡婦的女兒部份,高院認為,並無她未緊抓扶手的證據,判決大都會客運和張男應連帶賠償7萬70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