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六生嬉鬧追撞破頭!父母求償21萬鬧上法院 二審判決出爐
小六生拿手電桶照同學眼睛嬉鬧撞破頭,法官認為兩個小孩都有過失之責,但追人的孩子要多付10%責任。手電筒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高雄某國小六年級學童小明(化名)和小華(化名),下課時拿手電筒照眼睛,還在走廊追逐奔跑,小明不慎撞破頭,媽媽心疼,要小華和他爸媽連帶賠21萬餘元,一審判小華家要賠4萬餘元,二審法官認為兩個小朋友都有責任,改判小華家要賠2萬餘元。
判決指出,2020年3月17日上午10點多,小明和小華下課時在走廊玩,小明拿出一把手電筒照小華的眼睛,小華不理他,小明見小華沒反應,上前拍了他一下,小華於是開始追著小明跑,小明為了閃躲,不慎撞到牆壁,害自己的頭部流血受傷。
老師得知此事後,趕緊通知雙方家長到校,小明的媽媽很不爽,除了要小華爸媽賠1萬多元的醫藥費外,還要賠償20萬元精神慰撫金,小華爸媽同意賠醫藥費,但認為還要賠精神慰撫金沒有道理,雙方協調不成鬧上法院。
高雄簡易庭審理時,法官認為,小華和小明都已經是小學6年級的學生,且是同班同學無何深仇大恨,依他們受教育智識程度,可預知在走廊奔跑時,有可能跌倒或撞到其他人、牆壁、樑柱等,因此認定小華有過失之責,因此依損害損度及雙方財力,判小華和爸媽應賠4萬餘元。
雙方家長都不滿意判決結果上訴,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依事件發生過程來看,小明和小華應各自負擔40%、60%的過失責任,而且原審法官判決金額適當,扣掉小明應負的責任,判小華家應賠2萬4千餘元,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