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流人妻約砲出包寫「悔過書」 2男挨告差一個動作結局大不同
風流人妻約砲出包寫「悔過書」綠夫怒告 2男網友。(情境照)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高雄市一人妻去年3月間,透過交友軟體約砲被老公捉包,立下「悔過書」坦承與兩名男網友上摩鐵、及租屋處嘿咻,她老公竟憑悔過書,向兩男提告侵權求償20及25萬元,其中一名李姓男子未提出答辯判賠10萬元,另一名林男出庭否認指控,經法院一、二審審理認定人妻刻意向被告表示其為有夫之婦有悖常情,除悔過書外無其他證據,駁回求償之訴確定。
判決指出,原告林姓人夫主張,根據妻子悔過書所述李男去年3月間,在楠梓區之欣麗華汽車旅館內,與妻子發生性行為1次,破壞原告之婚姻家庭,致其身心受創甚鉅。依民法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李男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橋頭簡易庭依據LINE對話紀錄,以及林妻的證詞,判決李男應賠償10萬元。
人夫還指控另一名與妻子有染的林男,於去年3 月13日、14日,在被告位於高雄市大社區金龍路租屋內嘿咻2次,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25萬元,不過,林男出庭辯稱,去年3 月間網路交友結識該女,也只在公園見過一次面,當時說她已離婚,有帶一個小孩,現在在工作,但從未與她發生性關係。
橋頭簡易庭審理認為,夫妻一方,向外尋找外遇對象時,多以哄騙、曲解事實之方式,使外遇對象誤信其仍為單身之情形,此亦為人情之常,而林妻卻刻意向被告表示其為有夫之婦,有悖常情 ,又除了手寫之悔過書外,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確實與其妻發生性行為,判原告敗訴,原告不服上訴二審,橋頭地院仍採認一審判決並無違誤,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