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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廣擅售國有土地 判賠交通部9201萬

北院認定中廣無權占有國有土地並出售,判賠交通部9201萬多元。(資料照)

北院認定中廣無權占有國有土地並出售,判賠交通部9201萬多元。(資料照)

2022/08/26 19:44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扁」執政期間,交通部曾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中國廣播公司將新北市板橋、八里共24筆土地的所有權,移轉國有,已獲勝訴確定。交通部6年前再持勝訴判決,主張中廣擅自出售其中3筆土地,提告要求返還不當得利;台北地院認定中廣確實無權占有土地並出售,週四判賠交通部9201萬多元,可上訴。

交通部主張,中廣1981年將板橋其中3筆土地的管理機關變更為自己,1985年後再透過「作價轉帳」方式,將所有權移轉到自己名下,經提告,法院先前已判決中廣須將土地移轉國有確定,中廣卻仍於2002年、2003年將其中2筆板橋土地出售第三人。

交通部也指,中廣1971、1975年透過徵收、分割轉載方式,將八里土地的所有權移轉到自己名下,前案同樣認定為國有,中廣卻於2004年出售其中1筆土地。

交通部強調,中廣並非土地所有權人,無權處分或出售國有土地,而交通部身為管理機關,根據民法規定可對中廣提告求償,故要求返還不當得利2億2907萬多元。

中廣解釋,前案確定判決的效力,無法及於已經出售的板橋、八里土地,且板橋土地是當年政府為了抵付推廣補助經費而作價轉讓,中廣擁有土地所有權;至於八里土地則是中廣為了建設八里發射站,自行購買,否認賠償責任。

北院根據前案確定判決認為,本案所指三筆土地均為國有,中廣沒有土地所有權,中廣卻出售國有地得利,故確實應負起返還不當得利責任。

北院審酌中廣當年出售板橋2筆土地分別獲得3610萬元、5586萬元,加上交通部就中廣出售八里土地部分求償5萬多元,判中廣應賠償交通部9201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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