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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傳裸照示好 反被男同學申訴性騷擾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大學生的再審聲請案。(資料照)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大學生的再審聲請案。(資料照)

2022/08/13 17:38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名大學生2016年間傳裸照給男同學小昌(化名)示好,並摸其大腿,反被小昌申訴性騷擾,社會局性騷擾防治會調查小組認定「性騷擾案件成立」。大學生不服,主張雙方互動頻繁,遭到小昌誣陷,提告要求撤銷處分,日前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再審之訴。

2016年間,大學生碰觸小昌右大腿,並自拍裸照傳送,讓小昌覺得不舒服,向校方申訴,性平會調查後,認定雙方互動並非性騷擾,決議「不成立」。小昌不服,向市政府社會局提起再申訴,調查小組調查後,逆轉認定再申訴有理由,性騷擾「成立」。

大學生不服,興訟要求撤銷性騷擾處分,但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大學生認為自己遭到誣陷,聲請再審。

大學生主張,案發當日覺得小昌所言甚得其意,一時高興才不自覺拍打他的右大腿前端上方且靠膝關節處,表示贊同所言,並非撫摸,顯無性騷擾意圖。衡以兩造平素交往、社群軟體情形,足證雙方仍有互動,小昌自稱遭到性騷擾,顯違常情。檢附小昌要求「裸照」事證,足證小昌於本案所申訴的事項已有誣陷之虞,難認造成性騷擾。

大學生強調,再申訴調查報告認定此部分性騷擾成立,顯有違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3條及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之前的確定判決未予糾正,適用法規錯誤,其它事證亦有足以影響判決重要證據漏未斟酌。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大學生聲請再審的理由,無非重述其對原處分及前程序確定判決不服的理由,但究竟有何符合行政訴訟法的再審事由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不符合再審要件,日前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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