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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友人權利車被拖走 攔阻遭拖行不治 駕駛判賠540萬

新北地院。(資料照)

新北地院。(資料照)

2022/08/09 15:44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25歲吳姓男子向張姓友人借來權利車,停放在路邊時,被跟當鋪合作的男子蔡聰志發現,並以該車欠款為由請拖吊車把汽車拖至當鋪指定的保管場保管,吳男希望蔡男留在現場等他朋友到場處理,但蔡男不理會駕車離去時不顧吳男阻攔,執意踩油門駛離,致吳男遭拖行甩飛摔地、重傷不治,被害者家屬提出求償,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蔡男賠償540萬元。

檢警調查,蔡男以協尋積欠銀行或當鋪貸款的車輛為業,2019年11月9日凌晨,他接獲消息得知張男的權利車出現在新北市中和地區,便驅車前往;向張男借車的吳男也正好前往車輛停放處,見蔡男打算拖走汽車連忙聯絡張男。

權利車被拖吊走後,蔡男打算駕駛自己的汽車離開,吳男卻站在已坐上駕駛座的蔡男車門旁,要求他先不要離開,待張男來談車輛後續處理狀況。

蔡男怕對方找麻煩,仍踩油門加速離去,害吳男遭汽車拖行摔跌,受有顱骨骨折、缺氧性腦病變、肋骨骨折併肺部挫傷等傷害,經送醫急救後,仍因顱骨骨折,併顱內出血與血胸致中樞神經衰竭死亡。

本案一審法院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蔡男7年4月徒刑,上訴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後駁回確定;被害者家屬提出840萬餘元求償,對此,蔡男雖表示願意賠償,但認為他與吳男無冤無仇,對本件事故發生最多僅有過失,而未有致吳男於死之意圖,且吳男主動追車亦與有過失。

法官判定,蔡男可以預見貿然起駛及加速,可能導致被害人受傷,仍執意為之,顯有傷害的不確定故意,且他亦可預見被害人可能因傷勢而造成死亡,應負傷害致人於死之責,至於被害者並非於蔡男開車之後,才主動追車,並無過失,最後判決蔡男賠償54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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