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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返台探親提早回加撞見夫與裸女躺床 跨國求償百萬

女華僑返台探親提早返加拿大,撞見床上有裸女跨國控夫和小三求償百萬敗訴。(情境照)

女華僑返台探親提早返加拿大,撞見床上有裸女跨國控夫和小三求償百萬敗訴。(情境照)

2022/08/08 23:58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黃姓男子和妻移民加拿大近30年,擁有雙重國籍,他不時鼓勵妻回台探親,3年前一次探親,妻提早返回加拿大,撞見自台灣來訪的女子阿玲(化名)裸身在床,懷疑丈夫刷她的附卡買名牌包送阿玲,怒告2人求償100萬元,阿玲稱不知對方已婚,高雄地院認定黃妻必須舉證,因適用發生地加拿大的法律,查無相關侵權損害法源,故判決黃妻敗訴。

黃妻主張33年前赴加拿大定居,4年後取得加拿大國籍,再與被告黃男結婚,婚後育有一子,3年前,她發現丈夫經常藉公事出差台灣,還不時鼓勵她休假返台探親,原來早於2019年4月間,丈夫趁原告回台灣度假時,購買機票招待阿玲當年6月至加拿大遊玩,疑趁妻返台期間,邀來加拿大旅遊的阿玲入住家中。

同年9月丈夫再次說服她回台探親,同時間疑再安排阿玲再赴加拿大相會,並共同出遊,她提早自台灣返回加拿大,撞見2人裸身躺在加拿大住處床上,已逾越一般男女朋友關係,足以動搖夫妻婚姻關係,除在加拿大提出離婚訴訟,也向高雄地院提告2人侵權,求償百萬元精神撫慰。

被告黃姓人夫主張常年居住加拿大,取得加拿大國籍並設籍該國,侵權行為事實發生地並非台灣,台灣法院應無審判權,他也否認妻起訴狀所載內容,辯稱友人阿玲從事帶貨銷售性質工作,到加拿大是為了幫客人帶貨需四處行走,並未住他在加拿大的住處。

阿玲否認與黃男交往,表示因業務關係相識,當時為節省房費,應黃男之邀居住其加拿大住所客房,二度前往加拿大採購衣物,機票費是自行刷卡支付,仍居住於黃家中的客房,短暫居住數日,對方均未提及其已婚、家庭、妻小,不知他有配偶,也未曾交往,當時僅是一時互有好感而同床,並無任何進一步踰矩行為。

對於這樁跨國桃色糾紛,法官認為黃夫妻均已移民加拿大並取得加拿大國籍近30年,兩人在台灣的離婚訴訟已撤回,另於加拿大進行離婚訴訟,2人平時均居住在加拿大,目前仍居住在加拿大,所有生活及經濟活動幾乎都在加拿大,偶爾才會回台灣,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自應以侵權行為地法即加拿大法律為準據法,被告主張本案應適用加拿大法律為準據法,高雄地院認為依法有據,駁回黃妻告訴,判她敗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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