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忠義弒母詐保案 台中高分檢認「謀財、滅口」再提上訴
台中高分檢認定王忠義有謀財、滅口動機,認為更二審認定違反經驗與論理法則、判決理由不備的違法,王應涉犯殺人罪,而非過失致死罪,因此提起第三審上訴。(資料照)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南投縣民王忠義涉弒母詐保案,台中高分院在今年5月底更二審宣判時,變更檢方在一審時家暴殺人罪的起訴法條,改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2月,但台中高分檢認定王有謀財、滅口動機,認為更二審認定違反經驗與論理法則、判決理由不備的違法,王應涉犯殺人罪,而非過失致死罪,因此提起第三審上訴。
南投縣民王忠義夫婦被控殺害父母案,一審時殺父部分判無罪,殺母部分王被判無期徒刑;二審法醫解剖王母遺體,認為王母為單純落水意外溺斃,判決王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更一審於2020年再度宣判無罪,但又被最高法院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二審五月底撤銷無罪判決,認王未盡到照顧母親義務,改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2月,可上訴。
台中高分檢表示,針對該案提出上訴有包括一、王忠義有謀財、滅口動機;二、有逃亡自白與逃亡事證;三、案發時地落水點的判斷;四、被告就落水、救護過程說詞矛盾等四大理由,更二審都未論述,其中王替其母辦意外險過程,已顯異常。
王案發前經濟不寬裕,夫妻欠債無法清償,王母年已70歲,且中度智障,不合許多保險要件,但執意要為其母投保,且在投保時,還對保險員說「為母投保是要給其他親友一個交代」,若真擔心母親出遊會有風險,為何不直接考慮放棄從事有風險之行為?且為何捨棄搭阿里山小火車附帶意外險、短天數的旅行平安險,反執意要投保長達1年期的意外險?投保過程與正常投保情節迥異,王母也在投保後,僅約1個半月就意外死亡。
另依據王妻2015年4月5日警詢筆錄說法,夫妻打算移民到印尼養蝦,但移民出國非同小可,豈能完全沒有事前評估,即舉家遷移?若只是要評估移民,何必夫妻一起,獨留小孩在台託親屬照顧?何況王妻護照過期,重新申辦工作日也不過1或數日,為何不能等請領新護照,再共同出國?王卻在確定妻子無法購得機票後,立即赴機場擬出境,而被檢方攔截,更證明王是在檢警發現其父母死因有異、擔心被捕,畏罪潛逃。
此外,王母溺水地點水流非常平緩、無任何漩渦,若按照更二審認定水深是130至140公分,但王母身高148公分,縱意外落水,只要站立或跳躍,都不致溺死,更何況王母落水處,應在緊臨第一道攔砂壩中間處,而攔砂壩底部有約5、60公分寬的基座平台,與攔砂壩成L型,其母跌在基座上根本不會溺水;縱跌到基座以下,也夠讓王母用手攀住平台,藉此浮出水面或站立,而不致溺水,更二審就此完全未說明理由。
台中高分檢也說,王對母親落水、救護過程說詞矛盾,更二審也未論述,基於4個理由,認為更二審有判決理由不備、適用法則(違背經驗、論理法則)不當、應調查證據未予調查等違法,王是涉犯殺人罪,而非過失致死罪,因此提起第三審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