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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公務員服務法」大鬆綁 2公務員插股開公司免懲

懲戒法院依照公務員服務法新制,判2名公務員不受懲戒。(資料照)

懲戒法院依照公務員服務法新制,判2名公務員不受懲戒。(資料照)

2022/08/07 05:54

首次上稿 00:26
更新時間 05:5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桃園地院一名楊姓法警2018年與先生合開電商,出資25萬元、佔資本額的一半,被高等法院認定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投資不得超過股本總額10%的規定,移送懲戒;高雄一名陳姓警務佐投資兩間餐廳,登記合夥人,也被高雄市刑大認定違法經商而送懲。但懲戒法院認為,公服法6月22日修正後已取消投資上限,日前首度依新制判楊、陳二員「不受懲戒」。

修正前的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若出資擔任公司股東,則所持有的股份總額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的10%;此外,銓敘部1989年函釋指出,禁止公務員兼職,並對投資型態、投額度及所投資事業均有所限制,目的是促使公務員能專心職務,努力從公。簡言之,公務員掌握龐大公權力,為了避免在外濫權或成為門神,法律畫了一個框架,限縮其理財空間,減少弊端發生。

但去年爆發兩起事件,一為東奧羽球金牌「麟洋配」返國後,受限於兩人具有土地銀行羽球隊的「公務員」身分,無法兼職替商品代言;另一為交警石明謹未經報准、逕上節目當球評,賺283萬元,被罰20萬元。立委認為公服法應合理兼顧公務員理財自由,且現已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範,決定修法放寬兼職與經商的限制,6月22日施行。

楊姓法警2017年起向桃園地院請了5年育嬰假,2018年間,她與先生合開網路電商事業,登記為該公司股東,出資25萬元,占該公司資本總額的一半。楊員雖未實際參與經營,惟持有股份超過公司股本總額10%,違反公服法舊制,被高院移送懲戒。

懲戒法院上月28日判楊員不受懲戒,理由是公服法的投資10%上限,在本次修法後已被刪除,改為「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故楊員投資電商股份雖達50%,但該公司經營的項目是日常用品、五金批發、零售、顧問與資訊軟體、產品及服飾設計等,法警對其不具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比較新舊法後,以新法對楊員較有利為由,判楊免懲。

陳姓警務佐去年投資朋友的兩家餐廳,並登記為合夥人,今年初被高雄市政府查到,以違法經營商業為由移付懲戒。陳員否認參與經營,並主張未支領報酬,事發後已撤資並辦理解任登記。

懲戒法院上月28日亦判陳員不受懲戒,理由與楊員判決如出一轍,直指警察對於餐廳不具直接監督權限,且合夥人必須要實際執行業務才算經營商業,陳員只是單純投資合夥,依照新法並無違失,據此判他免懲。

過去公務員兼職或經營商業,不論是有意或無意掛名,均被認定有違失、應受懲,但新法上路後大幅鬆綁,兩員成為受惠新法而逃過懲戒的首起案例。至於新制究竟是保障公務員的理財自由,或反成合理化公務員當門神的保護傘,須待時間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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