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口角刺死同事被判15年 莾男求電子監控換免羈押被駁回
洪男主張已認罪,請求以具保、戴電子腳鐐等監控方式代替羈押,高院認為洪男殺人手段兇狠,二審甫判15年,此案尚未判刑確定,洪有高度逃亡可能,裁定駁回。(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基隆某工程行職員洪東陽與顏姓同事發生口角,洪男竟購買水果刀猛刺顏男胸、背共3刀致死,日前被高等法院以殺人罪重判15年徒刑;洪男並主張,他已認罪,請求以具保、戴電子腳鐐等監控方式代替羈押,但高院認為洪行兇殺人手段兇狠,二審甫重判15年,此案尚未判刑確定,洪有高度逃亡可能,裁定駁回。
高院裁定指出,洪男之前涉司法案件曾有遭通緝情形,加上其涉犯最輕本刑10年以上的重罪,日前二審剛判刑15年,全案尚未確定,足認洪有畏罪逃亡的高度可能性。
此外,本案發生原因是洪男與被害人顏男因故爭吵,洪竟將顏刺殺致死,且是持鋒利水果刀朝顏的肩、背等處連續刺擊,力道之大,使水果刀幾乎整個貫穿顏的胸膛,行兇手段兇狠,不僅剝奪被害人生命,更嚴重影響治安,為維護國家刑罰權的行使,洪有繼續羈押必要,因此裁定駁回,此案可抗告。洪之前被裁定應羈押至今年8月25日為止。
判決指出,洪男與顏男為工程行同事,平日相處不睦,去年9月1日晚上,洪和顏在宿舍發生口角,洪心生不滿,到便利商店購買水果刀,返回宿舍樓下時,見顏站在路邊,即持水果刀猛刺其左、右肩胛、後背等部位,見顏不支倒地後,走回宿舍打包行李從容離開。顏送醫後,急救不治。
基隆地院審理時,洪否認殺人犯行,辯稱遭顏恐嚇,當天喝酒後,一時氣憤想教訓顏,才去買刀,「我只是想傷害洪」,不知洪會死掉。
洪的辯護律師說,洪攻擊顏的部位都在右肩胸與背,皆非人體重要器官部位,可見洪主觀上並非殺人犯意,另外,案發前洪有喝酒,且和顏互嗆,另因顏嗆傷要找人來「處理」洪及「拼輸贏」,洪因飲酒後判斷能力減低,才一時失慮犯下本案,因此洪只有傷害、教訓顏的意圖。
合議庭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洪行凶時,顏不斷退卻、閃躲,甚至徒手抵擋,洪則加強刺擊力道,其中一刀貫穿顏的胸腔,傷口傷達14公分,以致失血過多致死,是致命傷,案發後不至1個小時即死亡,主觀上有置顏於死的的殺人直接故意,並非僅有傷害之意而已。另外,洪的殺人犯行並未受酒精影響,依殺人罪判處15年徒刑。
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一審判決並無不當,駁回上訴,維持15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