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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媽、前妻、岳母都是人頭!清潔主任詐領250萬薪水 上訴判更重

涉嫌把老媽、妻子與前妻,以及岳母當人頭的劉男,是清潔公司派駐西湖服務區的清潔主任。(記者張瑞楨翻攝自GOOGLE街景)

涉嫌把老媽、妻子與前妻,以及岳母當人頭的劉男,是清潔公司派駐西湖服務區的清潔主任。(記者張瑞楨翻攝自GOOGLE街景)

2022/08/03 11:2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某清潔公司派駐於國道3號西湖服務區的劉姓清潔主任,將自己妻子、前妻、母親與岳母當人頭,拿來虛報出勤、詐領薪水共250萬餘元,苗栗地院一審依偽造文書等罪名的「接續犯」,判處徒刑1年10月,他上訴二審並堅稱沒犯罪,卻沒想到台中高分院認定他不是「接續犯」,必須一罪一罰,不但沒減輕,反而判得更重,合併判刑2年6月,可再上訴。

劉姓男子是清潔公司派駐於西湖服務區的清潔主任,卻基於詐欺取財等犯意,把謝姓妻子、傅姓母親與張姓岳母、劉姓前妻(4人涉犯詐欺等罪嫌,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名,填入員工基本資料表,製作不實的班表與考勤卡,將4人考勤卡插入打卡鐘,向公司詐領薪水,從2016年4月至2020年3月約4年時間,詐得250萬餘元。

一直到2020年3月,該公司的老闆發現,劉男回報給公司的班表,與西湖休息站現場張貼的班表不符,報警後循線查獲此事,苗栗地院審理時,他僅坦承偽造文書部分犯行,對詐欺取財與詐欺得利等犯行,則是矢口否認,苗栗地院依上述罪名,合併判刑1年10月,犯罪所得沒收。

劉男不服上訴二審,他還是否認犯行,辯稱是老闆指示他這樣做,不料,台中高分院還是不採信辯詞,且認為賴男共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共4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共39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苗栗地院卻認為應僅論以「接續犯」的一罪,據此撤銷改判。

台中高分院強調,劉男按月申報假的出勤表,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是分開的,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應一罪一罰,因此,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判徒刑7月(共4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39罪)各判7月、8月不等徒刑,合併執行2年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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