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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刀刺殺同事3刀從容離開 莾男辯「無意殺人」重判15年

高等法院。(記者楊國文攝)

高等法院。(記者楊國文攝)

2022/07/28 17:34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基隆某工程行洪姓職員與顏姓同事發生口角,洪男酒後至超商購買水果刀,猛刺顏男胸、背共3刀致死,雖然洪男辯稱無意殺人,只是要教訓他,但基隆地院認為致命傷貫穿胸腔,且傷口達14公分,仍依殺人罪將洪男判刑15年;上訴後,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見解,今仍依殺人罪判洪男15年徒刑,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洪男與顏男為工程行同事,平日相處不睦,去年9月1日晚上,洪和顏在宿舍發生口角,洪心生不滿,到便利商店購買水果刀,返回宿舍樓下時,見顏站在路邊,即持水果刀猛刺其左、右肩胛、後背等部位,見顏不支倒地後,走回宿舍打包行李從容離開。顏送醫後,急救不治。

基隆地院審理時,洪否認殺人犯行,辯稱遭顏恐嚇,當天喝酒後,一時氣憤想教訓顏,才去買刀,「我只是想傷害洪」,不知洪會死掉。

洪的辯護律師說,洪攻擊顏的部位都在右肩胸與背,皆非人體重要器官部位,可見洪主觀上並非殺人犯意,另外,案發前洪有喝酒,且和顏互嗆,另因顏嗆傷要找人來「處理」洪及「拼輸贏」,洪因飲酒後判斷能力減低,才一時失慮犯下本案,因此洪只有傷害、教訓顏的意圖。

合議庭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洪行凶時,顏不斷退卻、閃躲,甚至徒手抵擋,洪則加強刺擊力道,其中一刀貫穿顏的胸腔,傷口傷達14公分,以致失血過多致死,是致命傷,案發後不至1個小時即死亡,主觀上有置顏於死的的殺人直接故意,並非僅有傷害之意而已。另外,洪的殺人犯行並未受酒精影響,依殺人罪判處15年徒刑。

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一審判決並無不當之處,今判決駁回上訴,仍判決洪15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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