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苗縣議員江村貴貪污判9年4個月 財產來源不明案一審判無罪
國民黨前苗栗縣議員江村貴。(資料照)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國民黨前苗栗縣議員江村貴,於任頭屋鄉長期間收受兩名爭取鄉公所清潔隊員職缺的人事紅包各40萬元,被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賄賂罪」判刑9年4個月定讞。苗栗地檢署於偵辦期間,發現他有2千多萬元來源不明的財產增加,追加起訴他涉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不過案經苗栗地方法院調查,為江當包租公、任清潔公司顧問,及借貸、會錢,與介紹工作佣金,判他無罪。
江村貴於6年前擔任頭屋鄉長任內賣官,收受2名爭取鄉公所清潔隊員職缺的人事紅包各40萬元,苗栗地院、台中高分院皆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賄賂罪」將他判刑9年4月、褫奪公權5年,江上訴三審,於7月13日被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他的議員資格於上週被解除。
檢方於偵查期間,發現江村貴於2016年至2018年之3年間,其中華郵政帳戶、台灣銀行帳戶內有以現金或無摺存款、匯款等方式匯入金額共計2188萬2831元,扣除他收取賄款85萬元,及其投資公司獲得紅利約750萬元,尚有1353萬2831元來源不明之財產增加。
江村貴曾辯稱這些錢是簽賭賭金,沒有提出合理說明,檢方因認他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予以追加起訴。
苗栗地院審理後認為,檢察官發現江村貴涉嫌犯罪時起3年內,其中華郵政帳戶、台灣銀行帳戶有財產增加之情形,但江村貴於2016年至2018年間擔任2家清潔公司顧問並出租個人房產所得顧問費用及租金收入已達約822萬元,另有友人借貸還款、合會會錢共計約334萬元,及江村貴胞弟所匯介紹工作之佣金等共約862萬元,業經各該證人於審理中證述明確,並提出相關資料佐證。
法官認為,檢察官所指財產增加情形,對照江村貴上述收入狀況並無顯不相當之情形,因此江村貴就其被指來源可疑之財產尚不發生合理說明之義務,自無未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之問題,而不該當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故此案應為無罪之諭知。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