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珍國務機要費案更二審明宣判 法界︰除罪化後可望免訴
前總統陳水扁涉國務機要費等案,已纏訟16年,高等法院更二審15日上午宣判。(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總統陳水扁、太太吳淑珍等人涉國務機要費等案,已纏訟16年,高等法院更二審在今年4月辯論終結,訂7月15日上午宣判,巧合的是,立法院5月底三讀通過會計法第99條之1的條文修法,予國務機要費除罪法源,總統已於6月15日公佈施行;法界一般預料,國務機要費貪污案一審均被判無期徒刑的扁、珍,及分別被判刑20年、16年的總統府前、後任辦公室主任馬永成、林德訓及前出納陳鎮慧等5人,均可望獲免訴。
針對扁家律師林志忠在更二審主張,國務機要費除罪化後,不僅陳水扁、吳淑珍等人被訴國務機要費貪污案應予免訴,連國務機要費洗錢的部份,也應一併獲免訴,高等法院行政庭長洪于智指出,更二審會審酌相關事實與法律適用,依法審理。
資深法官認為,因國務機要費等案中,有多名被告牽涉罪名不止一項,那些人適用國務費除罪化修法條文而獲免訴,應由更二審就具體涉案事實做認定、裁判。
法官也指出,依刑法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規定「犯罪後的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本案國務機要費涉及立院三讀除罪化的會計法第99條之1的刑責部份,包括扁、珍夫婦、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等5人可望獲判決免訴。
此案源於前總統陳水扁夫婦等人被訴涉及國務機要費、南港展覽館、龍潭購地、洗錢等四大案,經併案審理及發回後,部份案件已判決定讞,眾所矚目的國務機要費貪污等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二審審理。
高院更二審審理的部分包括,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前總統府出納陳鎮慧所涉國務機要費案;陳水扁、吳淑珍、陳鎮慧、蔡銘哲、郭銓慶被訴國務機要費洗錢案;陳致中、黃睿靚被控洗錢案;吳淑珍、扁家友人蔡銘哲、前力麒建設董事長郭銓慶被訴南港展覽館案洗錢案。
更二審審理時,因陳水扁健康狀況不佳,5年前暫時停止審理至今,吳淑珍則多次請假,吳的律師庭訊主張國務費就是特別費,扁家因公支出達1億3千多萬元,大於收入1億400萬元,吳淑珍和陳水扁未涉貪污,均應判無罪。
陳致中、黃睿靚都否認洗錢不法,馬永成、林德訓均否認犯罪;陳鎮慧、蔡銘哲,郭銓慶等人都認罪,陳因一審認定適用污點證人身份獲判免刑,郭盼獲免刑,蔡請求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