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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師帶女國中生「上床」補習 法官「顯可憫恕」判2年

    周姓數學老師於補習時,與女國中生小芳「上床」,還寫情書示愛,但法官認為「顯可憫恕」,僅輕判徒刑2年。示意圖。(資料照)

    周姓數學老師於補習時,與女國中生小芳「上床」,還寫情書示愛,但法官認為「顯可憫恕」,僅輕判徒刑2年。示意圖。(資料照)

    2022/07/09 07:07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中部地區一所公立國中的周姓數學教師,下課後經營私人數學補習班,他任教的國中女學生小芳,下課後去補習數學,周師卻將她帶到2樓的房間內,共發生5次性行為,還寫「給你一封情書」示愛,觸犯與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可處3至10年徒刑,一審卻依「顯可憫恕」減刑,輕判2年徒刑,檢方認為不妥而上訴,二審仍認為,周師願面對錯誤,想與小芳和解,進行修復式司法,但因小芳拒絕而未成,犯後態度良好,維持原判的2年徒刑。

    判決書指出,周姓數學教師課後經營私人補習班,案發時年僅12、13歲的國中女學生小芳(化名),是他的學生,下課後來補習,卻於2005年9月至2006年5月,於晚間6時許,被周男帶到補習班2樓房間內發生性關係,共有5次之多,2016年5月還寫「給你一封情書」示愛。

    小芳隱忍14、15年之久,精神痛苦揮之不去,且為避免周師對任教學生再有類似「狼師性侵害學生憾事重演」,2020年間,向該國中的「性別平別教育委員會」申請調查,校方調查後移請檢方偵辦。

    彰化地院審理時,周師坦承犯行,他觸犯3至10年徒刑的與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法官卻認為,周師因長期相處產生情愫,以致無法妥善疏導或抑制自身情慾,而鑄成此一犯行,不是對稚齡少女有犯案習性(例如戀童癖)等高度惡性,縱使判處最輕3年徒刑,對周師仍過重,援用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輕判徒刑2年。

    彰化地檢署不服上訴,檢方認為,案發時周師26歲,小芳僅約12歲,周師竟利用教師身分與小芳交往,並多次發生性行為,不當介入小芳身心發展歷程甚深,犯罪情狀是否足以引起同情?尚有存疑,聲明法院妥當量刑。

    不過,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周師坦承犯行,並表達想跟小芳和解,進行修復式司法的善意,僅因小芳沒有和解等意願,而無法達成,周師犯後態度良好,且考量小芳對此案,曾向法官表示「依法判決即可」,一審量刑並無不當,駁回檢方上訴,維持2年原判,可再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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