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垂落電線勒頸摔車、2年仍無法說話須用輪椅 台電判賠318餘萬
騎士遭垂落電線勒頸摔車向台電求償,桃園地院判決台電須賠償318萬餘元。(記者鄭淑婷攝)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24歲林姓男子2年多前、就讀大學時,騎機車行經桃園市蘆竹區海山路2段往林口方向,遭垂落的電線勒頸摔車重傷,歷經多次手術仍無法說話且須配戴頸圈、使用輪椅,他向台電提出民事求償,桃園地院法官認為台電對事發電線的管理未善盡注意義務,判決台電須賠償林男318萬餘元,可上訴。
林男主張,他於2020年5月19日晚間7點多行經事發路段,因天色昏暗、難以察覺有電線垂落而遭勒頸摔車,造成第2頸椎、右膝骨折及氣胸、食道創傷、喉部外傷併呼吸道窘迫等傷害,認為台電疏於維護導致電線垂落至道路中央釀禍,因此求償包括機車修繕、薪資損失、醫療及看護相關費用、勞動力減損、精神撫慰金共386萬餘元。
台電則主張,該電線是從電線桿拉到民宅外的「接戶線」,再從「接戶線」拉到用戶端、由用電戶自行委託水電施作的「進戶線」,兩處接點為台電與用電戶責任的分界點,而電線為曝曬於屋外的電力設備,難防長期風吹日曬等不可抗力因素及用電戶介入等因素而掉落,台電每年依規定巡視該區2次,已盡相當注意義務,縱使認為台電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林男行經時該路段照明充足,事發前,前方休旅車均有察覺並減速,林男對事故發生也有過失。
判決指出,從相關事證還原案發過程,林男行經時遭電線勾到脖子摔車,爬起後又因另輛車牽動到電線再次被絆倒,所受傷勢與電線垂落確實有因果關係;該電線為連接用電戶的接戶線,屬台電與用電戶責任分界的電源設備,依規定仍應由台電負責檢修及維護,台電辯稱牽涉到用電戶的管理並非可採。
此外,台電主張每年有依規定巡檢2次,應只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審酌事發電線下方為車輛通行道路、照明非佳,又屬戶外風吹日曬雨淋,台電自應加強巡檢頻率,每年2次等於平均半年才檢查1次,難認台電對於防止電線掉落已盡相當注意義務,也難期待每個用路人都可在光線不佳環境中發現異狀,判決台電須賠償林男318萬餘元。